日前,民政部起草《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及时送医疗机构的,应当隔离照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义务教育等服务,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置服务必需的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康复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区域,并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发挥作用。
《征求意见稿》提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提供吃饭、穿衣、如厕、洗澡等生活照料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对于8周岁以上儿童,原则上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生活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生活照料服务。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儿童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定期对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物品进行清洗和消毒。
《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普通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特殊教育。
在送养和寄养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适合送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送养。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前应当将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对于适合家庭寄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其选择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
而在委托抚养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确因机构内床位有限或者不具备抚养儿童专业条件的,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委托本市其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福利机构开展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抚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儿童福利机构不得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开展儿童抚养。
《征求意见稿》要求,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就业、就读、特困供养等安置问题。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儿童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儿童在非医疗机构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鉴定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所属民政部门,依法做好户口注销等后续工作。
《征求意见稿》强调,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注重保护儿童的肖像权、隐私权。未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公开使用儿童相关影像资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儿童福利机构责任与民政部门责任作出了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