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出席发布会,介绍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除了一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顽瘴痼疾,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建立健全了一批规章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完成执行案款的全面清理工作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为群众办实事”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要求,把执行案款集中清理纳入执行领域顽瘴痼疾整治重点内容,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全力推进。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清理责任。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款物集中清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春节前后进一步做好执行案款清理发放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工作专班,先后组织召开推进会、督导会,对清理执行案款、规范案款管理进行部署、调度、督促,对清理案款滞后的14个省进行了视频约谈、通报,督促限期完成清理任务。各地法院层层压实责任,细化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所有执行案款进行“拉网式”全面清查,彻底摸清了全国法院执行案款底数,建立了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二是随清随发,确保取得实效。截止到目前,全国法院共办结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案件722.9万件,发放执行案款9456.01亿元。全国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对历年陈年旧案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无法定事由超过30天未发执行案款1655.36亿元,涉及案件99.92万件,目前所有超期执行案款已基本发放完毕。三是坚持“清、治”并举,健全长效机制。在执行案款集中清理中,坚持“当下清”和“长久治”相结合。研发上线了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案款监管平台”,加强了对各级法院执行案款收发情况的信息化、实时化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提醒,及时督促纠正。各地法院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管理模式,彻底解决执行案款与其他款项混同,影响发放效率,难以有效监管问题,彻底改变执行案款“清了又积,积了又清”的恶性循环状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全国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执行案款管理、审批、发放等程序和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确保及时发放案款的坚定决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执行案款发放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将今天定为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发布会后,将于10点30分在执行指挥中心举行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启动仪式。同时,今天向社会公布对执行案款不及时发放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平台:人民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和中央政法委12337举报平台。
,二、基本完成对执行终本案件的评查工作
,近年来,全国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9年收案644万件,2020年收案652万件,今年1-10月份,收案已达730万件,其中因被执行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阶段性结案,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终本”。以终本方式结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经营失败,出现商业风险、市场风险,资不抵债,全部或部分丧失对债务的清偿能力,甚至一些企业处于“僵尸企业”状态,本应破产清算,但不申请破产,沉淀在执行程序,成为“僵尸执行案件”。其次,部分执行案件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涉及多重因素而无法立即执行。比如,有20%左右拍卖流拍后当事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再比如一些工程项目属于半拉子工程,债权人结构复杂,诉求多元,短期内无法拍卖,等等。另外,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隐藏行踪,法院穷尽现有执行查控手段仍无法查找到财产。上述情况是执行程序中面临的客观难题,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一些执行人员消极懈怠,未穷尽必要的合理的执行措施就以终本方式结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次执行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就是整治违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并不是一结了之,而是将其纳入终本库,进行模块化动态管理,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不断监控其财产变化情况,一旦发现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立即恢复执行。比如,2020年人民法院对终本库中的124万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到位金额达5849亿元;2021年1-10月份恢复执行13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达5076亿元。在全国法院自行组织对132.54万件终本案件自查的基础上,最高法院在系统中随机抽取5000件终本案件,组织部分高院进行交叉评查,合格率为90.8% ;最高法院又从全国不同层级的420家法院随机抽取500件终本案件,调取卷宗,解剖麻雀式深度评查,合格率为89.8%。
,对于不合格的终本案件,最高法院将结合教育整顿“回头看”,督促各地法院及时整改到位,该恢复执行的及时恢复执行。对评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启动“一案双查”。同时,将进一步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细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坚决杜绝滥用终本程序,坚决杜绝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
,三、执行建章立制取得较大进展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突出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相结合,一手抓顽瘴痼疾整治,一手抓建章立制。
,一是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 十个必须”》。针对教育整顿过程中发现的作风不正、执行不廉、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必为”事项和“严禁”事项。具体包括:一、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筑牢政治忠诚,践行执行为民,严禁“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作风不正;二、必须强化纪法意识,严守纪律规矩,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权谋私、执行不廉;三、必须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严禁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交往,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四、必须高效公正执行,严禁消极、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五、必须规范文明执行,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超标的查封,乱执行;六、必须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严禁未穷尽执行措施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应恢复执行而不及时恢复;七、必须全面实行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具备发放条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发放,严禁截留、挪用、超期发放;八、必须“接访即办”,件件有录入、事事有回应,严禁敷衍塞责、程序空转,化解不到位;九、必须深化执行公开,关键节点信息实时推送,严禁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十、必须强化执行权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禁恣意妄为、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是起草《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最高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有效解决执行权过于集中,监督制约不到位,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问题。《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从筑牢政治忠诚、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全方位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真正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数据铁笼”。这一文件将在下个月择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自我革命的决心和意志,大力推进执行查纠和整改力度,聚焦难点再攻坚,针对不足再补齐,确保执行专项整顿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法〔2021〕227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
,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时期执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执行信访案件办理质效,规范执行行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接访即办”,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收到的执行信访材料,给予即时录入、快速督办、及时反馈、高效化解的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接访即办”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接访即办”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各地人民法院对其本院初访信访案件的办理承担主体责任。
,三、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处理涉及执行案件的来信、来访,所有执行信访案件均应及时、全面录入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并且全流程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上办理。
,四、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收到的信访材料,应当先予形式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中完成申诉信访登记,并确定承办人办理。
,对于来信来访涉及本院执行部门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案件承办人。
,五、对于反映本院执行案件办理问题的信访材料,各地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承办人应当于30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六、对于反映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问题的信访材料,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甄别工作,紧急情况应即刻办理、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七、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挂网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当于 45 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办理意见经执行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层报上级交办法院核销。
,八、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交办信访案件的核销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工作。
,九、对于已阶段化解和终局化解的信访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回访,了解信访诉求办理的响应、解决、满意度等情况。
,十、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季度对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发现执行法院不进行初信初访登记、登记后未实际处理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导致群体访、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对执行法院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十一、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对于“接访即办”工作长期滞后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十二、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在“接访即办”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意见,以及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启动“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十三、进一步提高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发挥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上下贯通、节点控制的监督作用,加强系统数据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应用平台,引导鼓励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方便当事人快速便捷提出信访诉求,降低信访成本。
,十五、加强预防、妥善处理涉执群体访案件,完善预警机制,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综治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做到及时快速规范处理。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三同步”原则对执行信访负面舆情及早发现,及时应对。上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程序交办重大、涉敏感舆情执行信访案件,妥善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应对执行信访负面舆情,防范化解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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