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等工作。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应急响应,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卫生委员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方式:一是广泛吸收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二是组织居民群众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三是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宣传值守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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