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这也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长期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直接关系着妇女的切身利益和亿万家庭的幸福美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次修订草案,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吸收全国各地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积极探索和丰富实践经验,将适应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在权利确认、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草案对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行为。同时,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草案对大众关注的妇女人格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完善,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新增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等内容。同时,草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并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对于性骚扰行为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草案增加了鼓励婚前体检、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等新规定。同时,新增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以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次草案还增加了多种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法律救济新途径,如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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