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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6〕3号)要求和我省有关高考报名录取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领导,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省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3.各层次、各类别计划的招生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招生录取工作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各市(州)、县(区、行委)招委负责建立健全考生录取信息档案,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线考生档案复查,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及招生录取工作。
5.各批次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由省招办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情况研究测算并提出初步划线方案,经省招委成员会议审定同意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