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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公安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各有关招生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195号)精神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8〕2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组成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领导担任。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政审和体能测试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各地、州、市公安局及招生院校组成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考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组长由各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处)主任担任。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安院校及其他普通高校的公安类专业: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身体健康,符合所报公安院校相关专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公安院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四)考生须参加公安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政治面貌应为团员或党员,未婚,其中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五)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具有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可免试免费入学(公安院校)。但必须由英烈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报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机关内部组织的考试)。

三、政审

凡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进行政审。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安院校的招生政审工作,严把政审关。

(一)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定于6月9日至19日进行,按照《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见附件1)执行。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派专人负责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见附件3)。该政审表须密封后装入考生中学纸介质档案。考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和政治表现,须由公安机关专门到所在学校和居委会(村)调查。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返疆后,须凭学生证或毕业证等就读证明领取《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按要求接受政审。

(三)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政审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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