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文件精神,为帮助被外地高校录取的上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本市开设了赴外地高校学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现就2010-2011学年度上海生源地助学贷款集中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请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外地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 申请办法
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2010年7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期间登录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网站(http://www.loan.edu.sh.cn),进入生源地贷款网上预申请页面,进行网上信息注册,完成申请人个人及家庭信息填写。申请人注册成功后持报名序号和申请材料于规定受理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生源地贷款正式申请手续。网上预申请前请认真阅读"2010-2011学年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须知"。(见附件)
三、 集中受理时间
2010年8月12日(周四)9:30-16:30
2010年8月26日(周四)9:30-16:30
2010年9月9日 (周四)9:30-16:30
四、 集中受理地点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业务受理大厅(周边交通路线: 224、909、43、763、166、946、703B等公交线路,地铁一号线(漕宝路站、上海南站站)、地铁三号线(上海南站站))
五、 咨询电话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总机:64829191或学生资助部倪老师:64822835,王老师:64823579
附件:2010-2011学年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0-2011学年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办理生源地贷款正式申请手续的学生必须本人到场并且备齐以下资料:
一、申请贷款学生需向银行提供的材料
(一)由学生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贷款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的高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用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下载地址:http://www.loan.edu.sh.cn/)
1.证明不要注明有效期;
2.若父母离异的,证明由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明确的抚养人一方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
(四)贷款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簿全本复印件,复印从首页开始,不得跳页(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贷款学生本人及父母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近期在本市新开的学生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时由学生填写的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网上注册并填写贷款申请后自动生成);
(二)学生贷款合同;
(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谈话记录;
(四)借款凭证。
注:1.未成年人申请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名同意,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2.以上四项材料均由工商银行提供统一格式,并在现场指导填写。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 贷款材料填写要求:
1.贷款材料必须由贷款学生本人填写、签名。
2.贷款申请表、借款凭证、贷款合同等不得涂改。
3.贷款学生所留联系地址、电话、邮编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尽可能提供固定电话、手机等多种联系方式,便于银行核查,以免延误放贷。
(二) 若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以便银行确认父母双方有抚养权的一方。
(三) 若父母双方或一方属外地户籍的需提供当地户口簿全本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 若父母一方丧偶而户口簿上未能反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 若父母双方均为上海户籍但户口分开的,需分别提供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全本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 若户口簿遗失的,须提供近期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七) 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单面复印,A4纸大小。
(八) 贷款学生在贷款未清偿之前放贷账户不得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