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
你们好!
2023年高考将于6月7日至8日举行,6月9日上午还将进行“三校生”职业技能考核。为了让孩子放松心情,满怀信心地走进考场,心态平和地参加高考,也为了让广大家长知晓考试管理的规定和纪律,明白考试组织程序和要求,特致信各位家长。
一、诚信考试、文明应考。请各位家长协助做好孩子的考试纪律教育和督促工作,让孩子诚信守纪、文明应考。考生的违规违纪情况将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即不诚信档案),不诚信档案一旦启用,将影响孩子的一生。本次考试将使用智能安检门,手机不得带入考点,为了减少考生进入考点的安检时间,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请不要让考生携带手机和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到考点。
二、提醒指导孩子规范应考。我省高考实行网上阅卷,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上,其中客观题使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使用黑色字迹的碳素笔作答,考生要按规定答题,题号对应要准确,答题不能出框。希望家长督促孩子准备好相关考试用品。
三、做好孩子的考前心理调适,指导孩子以正常心态应考。过度紧张无助于考试,轻松和谐是孩子正常发挥知识能力水平的保证。家长应指导孩子做好心理调适和正常应考,让孩子休息好、睡眠好、心情好、饮食好。同时,家长对孩子过度关心和紧张也会影响考生的情绪,望各位家长以平常心对待孩子的高考。同时,若孩子身体内因各种原因带有金属物件的(如心脏起搏器、钢钉、夹板等),请到实施手术医院开具相关证明,进入考场时,提交监考教师查验。
四、志愿填报。我省所有批次的志愿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请各位考生务必关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http://www.ynzs.cn/),还可以用手机扫描“云南省招考频道”二维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查询高考成绩时间,填报志愿时间等另行通知。填报志愿时间预计为6月中下旬。考生用报名时的用户名、密码登录“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https://gkbm.ynzs.cn)”,自行进行网上填报,并在截止时间进行确认,只有经过确认才有效。未按时参加志愿填报和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填报志愿完成后,考生必须再次查询自己所填报并的志愿信息状态。在录取过程中,省招生考试院将进行志愿征集工作并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提示消息,请保持高考报名注册时使用的电话号码通讯畅通,主动查询手机短信消息和上网查看相关信息,以免错过机会。家长应了解各批次的志愿设置情况和填报办法,随时关注“云南省招考频道”和招生院校网页,获取更多招生信息,指导孩子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填报志愿。
五、谨防上当受骗。我省将严格遵照教育部的规定,任何考生一旦录取将不再改录。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不要让自己的孩子填报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院校志愿,一定要认真深入“云南省招考频道”、“阳光高考平台”或是院校网站对预填报志愿学校进行了解,以防上当受骗。家长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要认真核实通知书的真伪,有疑问要主动向市招生部门咨询和举报,维护孩子的切身利益。一是录取通知书由录取院校通过邮政快递直接寄出,邮资由录取院校支付。请各位家长注意上网查询孩子录取信息,查询已录取却迟迟未收到录取通知书时,要及时向录取院校咨询,以免延误孩子入学。二是根据相关规定,考生需自行提取个人档案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接到录取通知书后,请各位家长提醒孩子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准考证》至报名确认点转纸质档案。三是提醒孩子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和招考频道下载打印的高考成绩单,有的高校在孩子入学报到时要进行查验。
六、学法、知法,诚信考试。为了孩子的切身利益,请您在空闲之余与孩子一起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刑法修正案(九)》节选,并督促孩子严格按照文山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和防护,确保孩子能顺利完成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节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本次高考考点分别设在文山州一中、文山市一中两个校区,共三所学校。其中文山州一中安排文史类考生,文山市一中卧龙校区安排理工类考生,文山市一中腾龙校区安排“三校生”考生进行考试。希望各位家长掌握好孩子的考点所在地及考试时间,督促考生按时赴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谢谢各位家长的理解和配合,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预祝您的孩子考上理想的学校!
高考咨询和举报电话:0876-2140216、0876-2143323
文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
原文标题:致文山市2023年高考考生家长的公开信
文章链接:http://www.ynwss.gov.cn/info/2483/1103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