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 2010 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区 2010 年普通高考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名对象、报名地点、报名办法、体检工作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加强资格审核,严防“高考移民”。
我区 2010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含艺术、体育类考生)即将开始,各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将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本地普通高考报名的开始时间,请广大考生注意当地招生办(考试院)的通知。报名截止时间为 2009 年 12 月 25 日。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确保高考公平公正,《通知》要求,除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要按要求进行公示外,对所有报名参加高考人员名单均应在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工作日。
l 报名条件
加强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资格审核
《通知》要求, 要切实加强两个方面的资格审核。一是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重点加强对户籍和学籍的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外省考生流入。 二是 严格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对象的资格审核。包括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进行审查审核,严防遗漏或者弄虚作假;对外省人员迁入到有降分照顾地域的进行严格审查审核,防止区外“高考移民”;对区内从非降分地域或降分少的地域迁入到有降分地域或高于原降分地域的人员进行审查审核,防止区内“高考移民”。
《通知》规定,对外省人员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核认定,以及对外省迁入人员、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人员、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审核认定,都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 2009 〕 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省迁入人员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以及区内外户口迁移人员享受地域性和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 11 月 30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资格审核通知》”)。《资格审核通知》在坚持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高考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保护本该得到照顾政策的那部分考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户籍、学籍双认定”的原则,设定户口迁入年限和迁入地就学年限,遏制投机取巧的“高考移民”。
《资格审核通知》规定, 无论外省迁入我区的,还是区内从非降分地域或降分少的地域迁入到有降分的地域或降分较高的地域的考生,其户口迁入的时间必须连续满 6 年,并具有迁入地中学阶段学籍连续满 6 年,方可享受迁入地地域性照顾政策。
外省迁入人员属于少数民族考生的,户籍、学籍迁入时间连续 6 年以上(含 6 年)的,享受与迁入地相同民族的照顾政策;迁入时间不足 6 年的, 不分民族只能享受加 5 分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区内少数民族考生从民族照顾分较高区域迁移到民族照顾分较低的区域,可以享受迁入地的民族照顾政策;从民族照顾分较低的区域迁移到民族照顾分较高的区域,必须户籍、学籍连续满 6 年,才能享受户口迁入地的民族照顾政策。
符合四个条件可报名 六类人员不得报名
《通知》规定,符合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省迁入人员还需符合我区有关户籍、学籍审核的规定)”四个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了以下六类人员不得参加 2010 年普通高考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 在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以桂考院〔 2009 〕 198 号、 203 号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 不符合桂教考试〔 2009 〕 5 号文件规定的户口迁移人员。后三类不得参加普通高考报名人员,是 2010 年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所做出的规定。
l 报名对象
所有类型考生均须参加报名
《通知》规定,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 3+2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小语种单招、特殊教育(残障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继续放宽“中职对口”报名条件
2010 年,我区继续放宽普通高等学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招生的报名条件,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并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的考生都可报考,不受应届与非应届毕业生和专业对口的限制。
中职“ 3+2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考生报考普通高职高专者,每一名考生只能有一次录取机会,即无论是中职“ 3+2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还是普通高职高专,一旦被高校录取即不能换录,否则将失去录取机会。由于 2010 年中职“ 3+2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职高专录取之前,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必须持慎重态度。
报名地点:各市、县高考报名站
《通知》规定,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高考报名站。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 3+2 ”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小语种单招、特殊教育(残障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l 报名办法
考试科目选择
我区 2010 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 3+ 小综合”。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 3+ 文科综合”或者“ 3+ 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
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报名时应交验相关材料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户口证明材料。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报名点要审核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随抚养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 3 年;二是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交验县级(含)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须交验县级(含)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艺术、体育类考生报名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等 31 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 4 个艺术类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 1 个艺术类本科专业)及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 3 个具有蒙古特色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等 11 所大学的本科艺术类专业以及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后,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区外其他院校本科层次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报考学校要求加试,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加试。
20 10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美术类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速写 3 科,每科满分为 100 分,总分为 300 分。报考区外普通高校本科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统考 3 科总成绩不低于 180 分,且其中至少 2 门科目各不低于 60 分,方可参加学校的加试。
体检工作:考生要注意体检结论和复查程序
《通知》强调,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4 月 10 日前 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4 月 15 日。
信息采集:经考生本人签字认可的信息将不能更改
《通知》特别强调了信息采集的严肃性。教育部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最终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等,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必须由考生本人签字认可。因此,学校及考生必须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