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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办法

我省2009年的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将于1月4日至8日进行,现将报名条件、地点和办法等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同时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09年8月31日截止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的应往届毕业考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5)高中阶段在我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09年8月31日截止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6)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7)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2.本人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迁入我省且至今一直在我省,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不符合(4)、(5)、(6)、(7)项规定的,也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2008年被按规定取消参加2009年度全国统考资格者。

三、报名地点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在所就读的学校报名(不得在其它地点报名)。

2.高二年级因故未能参加基础会考或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但要求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到本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3.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高中阶段在我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考生,到本人小学或者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4.往届生、“三校生”、省外就读生(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后到我省以外的高中学校借读的考生除外)以及其他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5.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和本人的护照到本人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四、报名程序

1.考生本人在2009年1月4日至1月7日,持报名所需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到报名点申请报名(报名点不受理考生代理人的报名申请)。

2.考生接受报名点检查其所提交的书面报名材料。

3.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报考卡,购买报考资料。

4.考生领到报考卡后,在1月8日下午5:30之前,自行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或http://3395602966),按照报名系统的有关要求填报、校对和确认本人的报名信息。

5.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在1月9日至10日到市县招生办规定的地点拍照电子相片。其他考生不需拍照电子相片,由招生部门使用其参加基础会考时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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