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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要及时报告我厅。
接本通知后,各市(州)、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和特色,研究制定本地本校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2016年8月31日前,各市(州)要将本地市、县两级及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汇集成册后报我厅备案。
附件: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