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2019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一)黑龙江省减灾中心隶属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益一类,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防灾减灾技术支撑工作。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
(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隶属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益一类,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工作。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街50号。
(三)黑龙江省应急救援保障中心隶属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益一类,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化街24号。
(四)黑龙江省伊春航空护林站隶属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益一类,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航空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地点: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路257号。
(五)黑龙江省幸福航空护林站隶属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益一类,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航空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地点: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工厂街8号。
二、招聘计划
详见附件:黑龙江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2019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
四、招聘人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2.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3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间出生);
7.具备拟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尚在禁考期的人员;
3.在读的全国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需登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下载填写报名表。
报名时间:10月14日—18日,每天9:00-16:30。
报名地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街50号)。
咨询电话:0451—87016200、87010350
(二)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所事业单位2019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或能力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加分条件的考生,需在报名时提交持省级主管“项目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规定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招聘名额比例应达到5:1以上,如达不到比例要求,相应减少或取消招聘名额。考试时间、地点在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另行通知。
(三)考试
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先笔试后面试。
1.笔试。笔试主要考察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满分100分。笔试成绩=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名额3: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主要测试考生综合素质、个性特征和职位适应度。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 +面试成绩×40%。
(四)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与考察人员(若总成绩出现并列,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统一组织。体检合格者,统一组织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能力素质是否与招聘职位匹配、是否有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需补充考察人选的,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依次进行递补。
(五)公示
厅党组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在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办理调转手续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应聘人员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纪律监督
监督电话:0451—87015022(省纪委监委驻省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
本公告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