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5号)
一、招聘计划
本次16家事业单位共招聘工作人员94名,具体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017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5号公告)》。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9日至1999年6月9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6月9日为准。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1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在职人员报考,应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
3.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符合招聘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 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 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在读的非2017年毕业生(2018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人员不视为2017年毕业生。同时,全日制在读的非2017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现役军人。
6. “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回避情形
报考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受理。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7年6月19日—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三)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须填写《2017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5号公告)》(附件2,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及岗位需求的其它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一份、3张近期同底(6个月内)正面1寸免冠照片。其中2017年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外地人员可先将报名表及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和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通过传真的方式报名,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送达相关证件原件。
请报考人员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四)开考比例
本次公告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五)相关事项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点为2017年7月份,即到2017年7月份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全日制在读期间不能视为工作经历进行累计计算)。其中,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不设及格分数线。笔试的考试时间、地点、成绩查询时间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通知,考试科目详见附件1。
2.本公告招聘学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考生,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考生报考人数比例不足1:3(含)的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考生报考人数比例大于1:3的需参加笔试。
3. 对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人员,笔试初始成绩加5分。符合优惠政策的报考人员,请于6月22日08:30—11:30,将本人退伍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件及复印件送至吉林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B座703室,联系电话:0431—88690586),规定时间内不送达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此优惠政策。省人社厅会同省政府征兵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对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进行联合审验,对于审验合格的考生于7月6日在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参加笔试的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确定。如多人笔试成绩相同且同时进入1:3比例的,一并进入面试。免笔试的岗位报考人员直接进入面试。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和方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面试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其中2017年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复审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免笔试的岗位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优先聘用(如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优先);没有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仍相同的,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人选)。体检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情况确定。
体检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一)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2017年毕业生报考人员,审批聘用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人员,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2018年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办理聘用手续(其中毕业证、学位证有一个日期为2017年的,可视为2017年毕业生)。
八、注意事项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同时,对应考人员作弊行为经查实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在单位、学校,5年内不得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试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jl.gov.cn/)、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jlzkb.com/)、吉林人才网(http://www.jlrc.com.cn/)为本次公告的发布网站。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wsjsw.jl.gov.cn/)网站为此次公开招聘的工作网站,请考生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政策咨询电话: 0431—88905568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仲裁监督及举报电话:0431—88690916、88690586(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此公告未尽事宜请及时关注补充公告。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在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
附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