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已经下发
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很多家长关心的
时间安排表、入学政策等信息
来啦
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市直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精神,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23年我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01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当地人武部等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2023年起,阜城三区须使用省级或自建的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开展招生工作,鼓励四县一市积极使用;2025年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市推广使用。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4.依法保障入学权利。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 “读经班” “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
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02
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根据各地申报,市教育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将抄报省教育厅备案。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在市级统筹下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阜城三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含市直)应在阜城三区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在阜高校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
对在大班额消除过程中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县(市、区),可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按照不低于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
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03
全面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 “国际课程班” “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管理,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招生各类特长生,举办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特色班的,须将特长生招生方案在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公布、实施。要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学校特长生招生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进行,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另文规定。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在阜高校附属中小学及市直属学校招生入学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04
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三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各县(市、区)要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录取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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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市教育局
编辑:任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