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更改考生民族成份和违规报名等现象的发生,维护全省考生的升学权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全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有关场(矿)区(局)招生委员会和各县(区)招生委员会牵头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县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本县(区)考生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负责本县(区)考生的报考信息采集、统计、纠错、上报等各项工作;
负责制定本县(区)招生报名实施细则,编制报名程序和工作方案。
(二)市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
负责向省招生办公室报送市(州)招生委员会对当地报名工作的安排以及超出《规定》以外特殊考生报名的裁决。
负责汇总各县招生办公室上报的各类报名信息库,并审查核准考生资格、纠错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负责制定本市(州)招生报名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三)省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全国普通高考报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考报名政策及规定;
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省内各地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负责汇总、检查、指导及维护各地上报的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下级组织机构向上级组织机构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