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5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及全国暨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视频会议的要求,强化考试安全,完善安全体系建设;推进高考改革,促进招生公正公平;严肃考风考纪,构建和谐招考秩序;深化阳光工程,加强招生信息公开;优化服务宣传,提高招生社会满意度。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考试安全,完善安全体系建设
(一)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
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各级招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分级管理,明确责任。主要领导对试卷保密、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杜绝考试失泄密的发生,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发生,杜绝影响全局的考务事故发生。
(二)健全部门协作责任制
各地要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招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7号),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细化工作环节、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考试安全体系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认真落实《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刷、运送工作管理办法》,加强试卷流转各环节的管控措施,加强试卷保管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用规范的操作、完善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实现考试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和高考试卷的绝对安全。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甘肃省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构建考试招生诚信体系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要组织考生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重点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考生守则》等材料,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违规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院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二、推进高考改革,促进招生公平公正
(一)落实外来务工子女参加高考
根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今年,符合此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允许参加我省高考报名。
(二)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
按照《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的考生,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的考生,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的考生等4项地方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具有相关加分资格、加分项目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普通高考,加分分值降为5分。从2018年起全部取消。
(三)普通文理类及民族班各批次投档实行大平行志愿方式
《实施意见》要求:“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经省招委会审定通过,2015年我省普通类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等4个批次的普通文理类及民族班各批次投档录取实行大平行志愿方式。
(四)加快推进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
《实施意见》要求:“对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为力争完成2015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的任务,我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继续扩大中职学校对口升学考试招生规模;二是扩大省内单独测试招生院校范围和规模;三是实施应届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推免录取试点。
(五)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
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努力争取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重点高校向我省增加招生计划,教育部下达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等6所省属院校的招生计划继续分解到58个贫困县录取。继续实施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兰州财经大学、兰州工业学院等7所省属院校单列一定数量招生计划,面向全省农村户籍的优秀学生进行招生。继续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各地招办、中学要配合招生院校,积极推荐品学兼优的农村学生申报选拔,争取更多优秀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就读。
(六)使用统考成绩的体育艺术类计划和部分文理特殊类招生计划录取实施征集志愿
为保证体育艺术类院校圆满完成招生计划,提高体育艺术类考生的志愿满意率,2015年我省在普通文理类成功实施征集志愿的基础上,对使用体育艺术类统考成绩招生计划和部分文理特殊类招生计划实施征集志愿,提高考生的志愿满意率和院校招生计划的完成率。
(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文化课组织全省统一考试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4]190号)规定,2015年我省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省招办委托西北师范大学组织实施。
三、严肃考风考纪,构建和谐招考秩序
(一)严厉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的工作通知》(教学[2012]4号)、《关于严厉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贩售作弊工具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15号)要求,强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作用,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
(二)加强高考违规查处力度
各地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切实做到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高校“十严禁”。高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对考生的各种违规事实由省招办客观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招生工作监督监察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四)坚持高考统一使用文具制度
为加强考风考纪管理,继续坚持考生参加考试时不携带文具,使用统一购置的文具。文具的统一购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甘招办发[2011]77号)及其补充通知执行,各级招生机构要加强对文具采购工作的管理,切实按规定收费,切实保证文具质量。
(五)完善标准化考点管理和使用
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配备专人加强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考试期间考场巡查力度,严控高科技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
(六)坚持“双对调”监考制度
“双对调”监考制度是我省保证考风考纪的重要措施。“双对调”由市级招生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各考区要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要求,加强监考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熟悉水平,结合标准化考场形成“人防+机防”的模式,使监考教师面对考场违规违纪行为时切实负起责任,敢管敢抓。
(七)加强高考期间在校生管理
省内高校要按照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教育考试期间严格在校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12号)要求,在全国统一考试期间,加强在校大学生的管理,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对替考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作弊的大学生,招生部门将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加大考试督查巡视力度
各级招生委员会均要向辖区内派出督查巡视组,督查当地招委会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安排,督查考点的建设与组考工作,督查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确保制度建设规范,人员职责到岗。考试结束后,各级督查巡视组均要向派出机构书面汇报巡视情况,向督查巡视地区反馈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四、深化阳光工程,加强招生信息公开
(一)建立和完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
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各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根据各自的分工权限,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特殊类型考生信息公开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才能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此外,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信访制度
省、市(州)、县(区)三级招生办要健全信访机制,为考生咨询、查询、申诉提供渠道,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遇事不推诿,回答客观准确。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各级招生办要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四)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的公布
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加强辖区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高校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五、优化服务宣传,提高招生社会满意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高校和考点学校要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各地要重视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要结合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不同阶段,优化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面向考生服务的工作,特别是今年我省实施大平行志愿、减少和规范照顾加分项目、体育艺术类统考专业实行征集志愿、省内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等政策,各地要进行针对性的宣传。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各地和高校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省教育厅要会同招生办按程序及时受理和处理考生对高校处理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
附件: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