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1号)要求,为做好青海省专科(高职)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的院校和分专业计划
在青海省专科一批、专科二批有缺额计划且提出补录申请的院校。
计划范围:包括尚未完成的计划和已被录取考生不报到产生的缺额计划。
二、补录对象
分数达到青海省第一、二批专科录取分数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已被录取未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补录。
三、补录办法及时间安排
1、各院校须于9月15日18:00时前将销档考生信息库(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同时须将销档考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补录申请及参加补录得分专业计划加盖招办公章后传真至0971-6304876,6321101。逾期计划不予公布。
2、9月18日,青海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www.qhzk.com公布补录计划及允许参加补录的考生名单。
3、9月18日至19日,符合补录条件考生持准考证到各县(区)招办填报补录志愿。志愿分专科一批、专科二批两个批次、每批一个志愿。
4、9月20日12:00时前,各县(区)招办将补录志愿上传到省招办。上传方式与一本征集志愿的处理方式执行。
5、9月22日-25日,各补录院校进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补录时按院校计划差额数的100%投档,不调服从志愿。
四、补录要求
1、注销未报到新生电子档案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否在教育部学籍系统注册,各校应以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产生遗留问题。若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2、补录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招生领导小组应加强领导,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严格按向社会公布并承诺的办法和规定操作,确保补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考区招办要做好宣传、组织和服务工作,尤其要认真核对考生志愿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补录工作仍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办事,严禁乱收费,凡未经统一补录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认可,相关信息不予上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