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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平稳推进改革,严格执行招考政策,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形式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按“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方案执行。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

   1、考区设置及考场编排 

  全省共设33个考区,即: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西、城中、城东、城北区);海东地区6个(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果洛州各1个(设在州府所在地);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含天峻县考生〉、格尔木市,都兰、乌兰县,大柴旦、茫崖镇)。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并打印《准考证》。每考场25人,按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公分的标准化考场的要求排列。

  《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方可生效。

  考生同时持《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考试、外语口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监考教师必须是小学、初中教师,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服务及值班岗位)。

   2、考试科目和计分办法 

  文史类(含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合卷)。

  理工类(含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合卷)。

  考试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各为150分,文、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志愿表》中填报了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地点:青海师范大学;时间:7月2日—3日)。

  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填报以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本、专科艺术院校或专业,其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入总分。

  艺术专业考试中未取得合格证的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在文化课考试时按对口高职编排。

  3、民考民考生考试和计分办法 
  用藏语文授课的高中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要加试藏语文。其他科目:民族汉考(三级)由教育部命题,不作翻译,用汉文答卷;数学、综合试卷翻译成汉藏对照试题,由考生自行决定用藏文或汉文答卷。民族汉考(三级)和藏语文成绩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入总分,英语按100%计入总分。民族汉考(三级)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报考用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民族汉考(三级)和藏语文各按100%计入总分,英语成绩只作参考。

  报考用蒙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除外语、民族汉考(三级)外,其余科目均用蒙文答卷。民族汉考(三级)成绩和蒙语文成绩各按其实际得分的50%计入总分,外语按100%计入总分。

  4、对口高职考试和计分办法 
  对口高职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由省上命题,各科满分各为150分。

  5、考试组织与责任 
  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大巡考、督考工作力度,在考试各环节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平安高考”。

普通高考、对口高职统考时间及科目安排:
 

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藏语文
蒙语文
15:00—17:00
数 学
外语(含听力)
民族汉考
(三级、含听力
17:00结束)
注:⑴ 外语、民族汉考(三级)听力考试结束后20分钟内,各考区将听力情况电话报告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即报教育部;⑵ 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各考区务必把《高考异常情况统计表》传真给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即报教育部。

  三、体育专业考试 
  1、体育专业考试由省上组织。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不参加专业考试,但选报志愿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并参加招生院校的面试。

  专业考试项目:100米、800米、5米三向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

  2、专业考试不合格考生将转入文史、理工类。专业合格考生要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文化课考试上线后将其装入本人档案。

  3、考试时间:4月22日至24日。考生于4月22日上午8:00时到青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报到并参加身高、视力复查,复查合格者发给专业考试准考证。

  考试期间,有报考体育专业考生的考区须派两名工作人员带队(六州由州招办统一带队),负责对本辖区考生的管理。3月底前将带队教师照片(小二寸免冠一张)交省招办。

  四、高考成绩公布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有关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参加。高考成绩由省招办通知考区招办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发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成绩单。

  五、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省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填报志愿和建档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志愿表》。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认真掌握我省招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分数,加之参考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等选报学校及专业。各级招办及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以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志愿。凡报考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须持校考专业合格证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09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凡报考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与我省普通文史、理工类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信仰伊斯兰教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务必注意了解所选报的院校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录取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2、本科批次(一、二、三本院校)的录取将实施复征志愿。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3、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材料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缺任何一项均不予建档。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档案中还要装入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的公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家长是从省外来青经商的还必须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装入考生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同纸介质档案内容应完全一致。

  5、要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电子档案库,不再作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有关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填报确认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时要严格遵循学校志愿优先原则,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招生部门及院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高度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要将此类考生的行为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 

  6、录取前的资格审查与档案管理:本科第一批(含一本层次少数民族预科)、本科第二批(含省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由省招办审查(审查结束后户口簿原件退回考区招办),这部分档案由省招办负责邮寄到考生所录取高校的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对口高职)及艺术考生的档案由考区招办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交给被录取的院校。

  享受照顾条件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考区招办按规定审查核实。将符合照顾条件考生名单于5月10日前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并于5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报名工作结束后才取得照顾条件的,由考区招办向省招办补报,补报信息的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高考结束后考生电子信息一律不予变更。在照顾条件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8]181号)以及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严肃认真地搞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查“高考移民”和不符合在青报名规定的考生侵占我省考生利益。假户口簿、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不再退还,移交公安、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冒名考试、“搭桥”户、“空挂”户籍或学籍、假学籍等考生将严肃处理,涉及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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