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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2号)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在川招生,均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确保网络安全,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第三条 实行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的招生录取模式。高等学校根据其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和办学特点,将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已在招生章程中对高考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下同)成绩提出了分数要求的高校,按章程要求进行录取。

  第四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提前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应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本科第一批第一志愿、本科第二批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扶贫定向本专科的平行志愿、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含预科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凡未报送的,首次模拟投档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本科第一批为110%;本科第二批招生计划在2000人以上的为105%,1001人以上2000人以内的为106%,501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为107%,201人以上500人以内的为108%,51人以上200人以内的为109%,50人以内的为110%),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据此微调调档比例。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档比例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征集志愿补充。

  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的投档线按首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扶贫定向本科和专科,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投档时,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本科第一批以外的其它批次预科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00%的比例投档”的办法录取。

  第五条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成绩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高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高校不予录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条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六个批次。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藏文加试、彝文加试考生的藏文、彝文专业同学校同层次的其它专业同批录取,其投档时间安排在同批次普通专业非预科计划投档之后、预科计划投档之前。

  各类别、各层次预科在该院校同批录取。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高职班安排在本科第三批录取。

  五年制高职专科(含小教、幼教)转录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三批录取。

  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安排在9月上旬进行。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校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熟悉我省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的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的,不应安排为录取工作人员。

  3.录取中,本着对国家、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公正选才。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高校应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的要求,应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执行;在后续志愿投档后,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应写明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应按“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表)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考生对退档若有疑问,由高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

  4.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高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应给予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第九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在川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并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提前批专科、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各类单独招生考试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4.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各院校的调档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经扫描的《考生登记表》和《考生体检卡》的图形信息,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和直招士官院校的考生还有政审、面试、军检信息,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还有政审、面试、体能测试或军检结论信息)。

  5.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来源计划核定各院校招生计划;录取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高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要提请高校复议。

  6.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高校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好向高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场根据工作需要,设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行政与保卫组、计划信息组、普通高校招生联络组、艺体招生联络组、信访监察组和宣传组等7个职能组。

  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能如下:

  1.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生院校请示和报告的接收、登记、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提交录取领导小组研究,或转送有关职能组办理。负责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2.秘书行政与保卫组,下设秘书行政小组、安全保卫小组和财务邮寄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秘书行政小组:负责录取场内的联络与协调工作;负责安排录取中的各种会议;负责文秘、签章等工作;负责录取场后勤保障工作;办理录取手续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保卫小组:负责录取场安全保卫工作,办理《录取工作证》。

  财务邮寄小组:按规定收取招生有关费用;办理录取新生名册的邮寄工作。

  3.计划信息组:下设五个工作小组,分别为:计划管理小组、网络安全小组、数据管理小组、投档管理小组和信息交互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计划管理小组:负责招生来源计划管理,负责统计有关录取结果数据,负责各批次未完成计划的编制和发布。

  网络安全小组:负责规划录取场网络系统,并进行安装、调试;负责《录取系统》的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制定计算机网络运行中的安全措施,并对录取现场的服务器机房和网络机房进行24小时的监控值班,处理网络运行中的各种技术性问题。

  数据管理小组:负责全省考生各项基础数据信息的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与安全;跟踪、监控录取过程中的关键数据,清理备份各批次录取数据;负责录取过程中的统计工作。

  投档管理小组:负责网上录取管理系统(包括系统管理、数据维护、投档管理、录取复核、录取新生名册打印、信息查询子系统)的维护;负责预测各录取批次高校生源和调档线;负责各录取批次各类别院校的投档操作。

  信息交互小组:生成并管理各录取批次院校用户的用户名和口令;通过《录取系统》提供的信息交互平台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院校提供生源情况,接收学校反馈的调档比例调整信息;向其他批次院校提供生源预测统计;负责对录取场各职能部门和普通高校提供技术咨询、协助信访监察组查询、解释录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普通高校招生联络组,下设政体审核小组、录取检查小组和单独招生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政体审核小组:协助录取检查组做好政考体检方面的咨询;负责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材料的审核工作;处理高分落选及遗留问题等;负责残疾生、三侨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校自主招生入选考生的录取协调及港澳院校招生协调工作。

  录取检查小组:督促高校及时下载、审阅、录取和退档,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高校的退档是否合理,并将认为退档不合理的考生提请高校复议;检查高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确认高校的拟录考生名单;负责招收藏文、彝文加试考生的藏文、彝文专业等招生的协调工作。

  单独招生小组:负责普通高校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民族预科直升,空军、民航招飞工作的资格审查和录检工作。

  5.艺体招生联络组:负责与招生院校衔接;检查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院校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负责省外艺体院校代录及其他艺体单独招生工作。

  6.信访监察组:负责录取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受考生有关录取信息的查询;负责录取场的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查处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

  7.宣传组:负责录取场宣传工作和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以外的其它批次录取时,第一志愿投档的前一天,省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提供院校第一志愿分数段人数统计表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表,院校与省教育考试院核对招生计划。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录取时,在正式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和调档比例,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由高校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录取开始,省教育考试院向高校传送电子档案,高校下载后,按录取规则和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考生档案的审阅、退档、确定拟录考生及其专业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校录取满额后,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四条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全国决赛二、三等奖及省赛区一等奖者加5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名称为: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2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5.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7.烈士子女加20分。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或认定合格,可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8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9.对已公示的普通高考单科成绩优秀的考生,如其投档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则按考生本科第一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如其投档成绩在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则按其投档成绩以上的一个批次的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如其投档成绩在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线下,则按考生专科第二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学校确定录取考生后,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

  10.下列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9+3”应届毕业生均可以享受原户籍地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上述少数民族地区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适用于省内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下列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录取时,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和“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全国提名奖者加10分。

  (2)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艺术尖子考生,经省统一测试,成绩达到优秀的加15分,良好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

  2.对第一志愿(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的考生可加10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加分上线的考生只能录入农、林专业。

  学校调档线高于批线时,如非农林专业不能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则非农林专业调档线可以降至学校调档线下10分以内(批线以上)录取已投考生。对投档成绩未达到学校原调档线、但达到降低后的非农林专业调档线的不再补投。

  3.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第十七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已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的高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的残疾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德、智相同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情况下,高校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二十一条 已被空军、民航飞行院校、国家或省级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及艺、体院校(系、科)录取的,以及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藏文类专业录取加试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类专业录取加试彝文的彝族考生时,录取前由省录取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第二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藏、彝文一类模式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2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除提前批专科和扶贫定向本科、专科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投档时须具有考生亲笔填写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和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意见;被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签订了“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已录取考生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征集志愿予以补充,仍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5.普通高校免费医学本科定向招生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1〕32号)执行。

  6.连片扶贫定向生录取

  第一次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在第一次录取后,专项计划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征集志愿时可不受“配额”限制,也可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适当降分。若本科专项计划经征集仍未完成,则在本科第一批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录取开始前再次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

  7.省属院校普通高考类免费师范生录取

  省属院校普通高考类免费师范生录取工作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号)执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单独进行,具体为:本科层次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计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进行录取;本科层次藏汉“双语”计划在本科二批普通类录取后进行录取;专科层次藏汉“双语”计划在一类模式其它专科计划前录取。本、专科层次“音、体、美”计划分别在艺体本、专科批前进行录取。

  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第一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本市州免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分别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二十五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教民〔2008〕1号等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二十六条 预科招生录取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生按照《关于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若干问题的通知》(政联〔201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4.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藏、彝文一类模式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校民族预科(含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直升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3〕6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对口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4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国家或省级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自主选拔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自主选拔学校志愿并经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有关高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送我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学校确认的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学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一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二条所有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第三十三条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6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中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军检、面试材料由省军区统一寄发录取学校;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或县级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条款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在录取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六条 高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出降低标准录取不该录取的考生的要求;严禁高校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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