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包括高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和《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考委〔2009〕24号),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关于高考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的要求和办法,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等事件的发生,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报名时间、地点
高考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3月4日至6日。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大学和中专兼报的办法。所有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单独考试考生、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非通用外语语种提前单独考试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等)均在正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享受户口所在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2006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
在四川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所居住的县(市、区)招办报名。
(三)报名办法
1.报考类别分为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下同〕和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下同〕。
2.考生报名基础信息全部在网上采集。
3.考生必须对自己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同时,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
二、关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非应届毕业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政考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机构和卫生部门按省招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9〕11号)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执行。
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的军检和面试工作以及公安院校招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检查。
体检工作应在4月30日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州安排。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填志愿前通过《招生考试报》向考生公布。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作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拟报考有肝功要求的院校、专业的考生,在体检时须参加肝功检查。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按照教育部规定,《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只作为高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高校依据《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对入学复查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