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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上述条件,并符合《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的外省迁入我省户籍考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申请报名的考生于3月21日至3月31日持本人户籍(含法定监护人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等证件(原件),在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以下简称县级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交报名考试费130元。

  经省教育厅备案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宏志班招收的省内其他县(市、区、特区)户籍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备案的2008年当年按规定录取的高中新生),可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在当地报名参加考试,其中少数民族考生按其户籍所在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考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在我省定居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持有关证件到贵阳市云岩区招生办报名。

  报考体育或艺术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考试报名时,报名号仍用体育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

  体育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参加体兼文或体兼理科类高考文化考试;体育专业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参加高考文化考试时,其报考体兼文或体兼理类别自动转为文史类或理工类。

  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要到艺术专业考试报名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艺兼文或艺兼理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文化考试报名费);艺术专业考试未合格的考生,只能办理文史类或理工类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文化考试报名费)。

  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地输入报名信息,并进行现场摄像。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学校和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招生办校验。各县级招生办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准确、真实。

  外省迁入我省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对外省迁入我省考生进行认真审查。

  申请政策照顾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黔招委〔2011〕4号),对申请政策照顾考生的政策照顾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工作要健全机制,责任到人,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审查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均要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网站、《贵州招生考试》报、考生就读学校和当地招生办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由省招生监察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给予正常报考资格或享受政策照顾资格。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各市(州、地)招生办于4月15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盘、《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经地、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不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或漏报考生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开展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考试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招生章程是依法治招的重要体现,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公示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各高校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实事求是地制订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违背国家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的特殊要求。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主要包括高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办学性质、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专科或高职学校)、招生人数、录取原则(如调档比例、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学费标准、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发放等。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做到内容简洁,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隐瞒办学性质及混淆本、专科层次。章程中相关表述不得使用简称。

  各高校要于3月2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同时将纸质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相关部门于4月10日之前对省内各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会公布;经过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高校代码、名称和专业代码、名称以及主管部门的代码、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下达的2011年招生高校及专业字典库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经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正确使用调整计划,规范使用程序,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

  四、考生电子档案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相片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录取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各级招生办移交考生信息时,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移交手续。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制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保密的工作内容,各级招生办、任何单位及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开。

  高校须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档案管理资料。

  考生的高中阶段纸质档案,由县级招生办统一保管和寄送。

  考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高中阶段纸质档案寄送手续。

  报考军队、公安院校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公安部门等,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军检等工作。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对考生综合评价的标准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我省高考体检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省招委、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另文下发)的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体检工作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体检工作要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对体检医院进行考察后,指定体检医院。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具体承担。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认真、细致地开展考生体检工作,并按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由各市(州、地)招生办汇总、清点准确后,于4月25日前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

  各级招生办要会同卫生部门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要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严肃体检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对体检工作场地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开展。

  需对考生进行面视的高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确要求。面视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认真做好面视详细记录,并由高校招生负责人或面视负责人签名确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未按规定组织的面视无效。

  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招生政策规定,要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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