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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委新闻发言人谈异地高考方案:积极推进教育公平

  过渡政策考虑多方利益北京积极推进教育公平——新华社记者就“随迁子女异地升学考试方案”专访北京教委新闻发言人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丁静)北京市随迁子女异地升学考试方案30日出台,未来3年内北京市将实施过渡政策,逐步推进教育公平。方案出台后,记者就相关政策解读问题,对话了北京市教委新闻发言人线联平。以下是对话实录:

  记者:请为我们解读一下北京市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

  线联平:北京市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主要依据是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意见》明确了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资源承载能力,二是学生家长在北京的就业、居住、社会保障等综合情况,三是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

  北京市将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力,在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出台与之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办法,并争取在2013年出台。

  在北京市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办法之前和新办法公布后三年内,北京市将实行“过渡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以及开放大学、网络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北京市成人高考的考试录取。同时北京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份同意后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服务。

  记者: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制定中,考虑了哪些因素?

  线联平:目前,在北京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随迁子女达到41.9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0.9%,同时74.7%以上的随迁子女就读于公办学校。

  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不是单一的教育改革问题,更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充分考虑北京市作为特大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整体规划北京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协调推进就业、住房、人口、社保、学籍等社会管理服务系统建设。

  目前,北京市常住人口中非京籍人口达到700多万,社会管理体制逐步从户籍人口为主向覆盖常住人口转变,与之相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也在逐步完善。要统筹兼顾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权益,尽可能地通过增加教育资源来缓解升学压力,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权利和北京市中考高考录取比例不受影响。

  记者:请谈谈北京市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中有哪些难点?

  线联平:一是需要妥善处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目前,北京市常住人口2000多万,已经远远超过国务院2003年批复的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到2020年北京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的调控目标”,资源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从深层次制约着北京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需要妥善处理各级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续快速增长,从2011年开始随迁子女高峰期与本市户籍学龄人口高峰期叠加。到2014年,北京市小学一年级入学人口将由目前的10万人左右剧增到18万人左右,增长率高达80%,小学在校生总量将由目前的68万人左右增加到84万人左右,之后几年仍将呈持续增长趋势。

  三是需要统筹考虑京籍学生和非京籍学生升学考试利益。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提出“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但由于教育资源供给能力的客观限制和现行高考招生体制的束缚,同时,增加高校招生计划、提供借考服务等工作还需要国家主管部委的统筹协调以及人口流出地省市的协调配合,如何有效平衡京籍学生和非京籍学生的升学利益,难度很大。

  记者:下一步将如何推进北京市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的落实工作?

  线联平:北京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提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将由北京市流管办、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参加,抓紧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制度。市教委牵头研究出台与之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实施办法。

  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协调教育部等部门和各省份招生考试部门。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将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及时公布随迁子女在京参加中考、高考的报名和考试录取的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公安部门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社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将按照职责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从事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住建部门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将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和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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