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监察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2013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严防高考移民及违规报名等现象的发生,维护高考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全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它涉及到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对西藏教育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教育的公平公正,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做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是防范舞弊的重要措施。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积极的态度、优良的作风、有效的工作成绩,为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证。
二、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
各部门要在本级招生部门的统筹协同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扎实开展好资格审查工作。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区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细化学籍审查环节、严格学籍档案情况审查,完善学籍户籍双认定方式、落实报名资格公示制度。加强部门内部问责制,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伪造学籍档案等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负责对考生户口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特别是对近年来非直系亲属户口迁入、通过招商引资和购房政策迁移户籍以及对持有外地居民身份证的考生重点核查。对于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的违法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于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同时必须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对出具的考生父母、家庭情况证明严格把关。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在处理高考移民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是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部门,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分别审查,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的联动协调机制。要按照《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和《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格审查工作方案。要把清职责、懂政策、明法规、有经验的骨干,充实到一线审查岗位。要严格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区分岗位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切实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确保高考报名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在严格审查考生资格的同时,还要尽量为考生报名提供便利条件,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名资格审查中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政策、规定、纪律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管,切实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者因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监管不力,导致高考移民等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为考生出具虚假报名材料和虚假证明材料、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买卖户籍、伪造学籍等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特别是干扰、阻碍核查工作的人员,要快查严办重处。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违规考生的投诉或举报,并认真进行核实、查处。自治区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分别为:区监察厅:0891—6363572区教育厅:0891--6323304(传真)区公安厅:0891—6311346区教育考试院:0891--6322440
西藏自治区监察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