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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1年招收民航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一、招飞计划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计划在云南省招收飞行学生40人,委托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定向培养。

  二、组织实施

  2011年民航招飞工作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领导下,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自愿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按照飞行学生选拔条件对其进行预选初检、体格检查(含心理选拔)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合格者根据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录取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学习,学成毕业后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分配。

  三、招飞对象和选拔条件

  (一)招飞对象

  2011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男生,年龄在16至20周岁之间(1991年9月1日以后至199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基本条件

  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报考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志愿从事祖国民航事业;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要求。

  (三)文化条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不考虑政策性加分)达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当年招飞录取最低控制线。

  (四)身体条件

  具有强健的体魄和适应飞行的心理素质,符合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医学标准,经民航局方体检鉴定机构体检合格。

  四、招飞程序

  包括宣传动员、报名推荐、预选初检、体检鉴定(含心理学测试)、民用航空背景调查、文化考试、招飞体检复查、录取和入校复查等工作。

  (一)宣传动员

  2011年民航招飞宣传动员工作于2010年12月开始,由各州、市招考办对学校进行宣传动员,各学校对学生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学生报名。要切实做好工作部署,深入进行宣传动员。进一步加大招飞宣传力度,扩大招飞影响力,动员广大学生积极参与,为完成招飞任务、提高招飞质量打好基础。

  (二)报名推荐

  各中学应对照招飞条件,对考生的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学习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认真填写《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名册》并加盖公章。名册一式两份,一份汇总至当地招考办,一份交予东航云南分公司招飞预选工作组。

  (三)预选初检

  东航云南分公司派出招飞预选工作组,在相关州、市设点进行招飞预选。考生持加盖学校公章的《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名册》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加预选。招飞预选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考生的政治、心理、学习成绩、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预选合格者参加招飞体检。

  (四)体检鉴定(含心理学测试)

  预选合格者于2011年1月到民航昆明机场接受体检鉴定(含心理学测试)。招飞体检由具有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资格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负责,按照《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执行。体检实行单科单项淘汰制。对体检鉴定(含心理学测试)合格的学生进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五)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以下简称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背景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07〕117号)执行。

  (六)文化考试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限考英语,在考生志愿表提前批志愿中填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同批志愿内不得兼报空军飞行院校飞行专业。

  (七)招飞体检复查

  高考结束后,考生还需接受招飞体检复查。招飞体检复查是在初检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录取前的医学观察,确定考生是否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不予录取。

  (八)录取

  飞行技术专业新生的录取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对高考成绩达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学生,按照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签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学员培训协议》

  (九)入校复查

  新生入校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中国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学员培训协议》自动终止。

  附件1:《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委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收高中飞行学员简章》

  附件2:《报考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附件3:《报考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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