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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

 

2008年实行网上报名。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7〕28号)执行。

 

各地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严防“高考移民”和其他不符合条件者违规报名。报名结束后,各市(区)招办要按时将考生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送省招办。

 

二、体检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各市、县招办要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3〕7号)要求,与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要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作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其结论供普通高校录取时使用。录取分数线公布后,总分达到军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还要参加军检和面试。

 

报考飞行专业的考生如果填报其他志愿,必须参加相应的体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市(区)招办应将体检总结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情况统计表》报送省招办。县(区)招办要将考生的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本人,以便考生填报志愿。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专人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学校审查;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在《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县(区)招办将其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后的表现等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考试和评卷

 

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考试时间如下:

       
   
67
 
9:00—11:30
   
 
15:00—17:00
   
68
 
9:00—11:30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15:00—17:00
   

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考试大纲,数学和英语科目由陕西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市(区)、县(区)招办组织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区)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增设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

 

各市(区)、县(区)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07〕12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完成电子监控考场建设。所有考点必须安装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并确保所有考场在屏蔽范围内。

 

未完成电子监控考场建设的县(区),其体育、艺术类考生全部集中到市政府所在地考试。

 

每科考试均随机调换监考员,调换办法由各市(区)招办制定。

 

对考试中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处理。其中:

 

对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含少年班考试)和备用试卷及备用答题卡送至省高考试卷保管站。

 

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组织,考试成绩由县(区)招办通知考生。不查卷。

 

全国统考(含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和答卷不丢失、不泄露。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招生章程

 

各普通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必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男女生录取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等。

 

普通高校必须按照教育部规定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招办下载并向社会公布。

 

六、填报志愿

 

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批次(含本科和专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5个批次。实行网上填报志愿,采取录取前填报志愿和录取过程中征集志愿的办法。

 

录取前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提前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志愿6月9日至13日填报;三批本科、高职(专科)志愿7月4日至6日填报。考生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按照《招生考试特刊》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以及网上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填报志愿。提前批次设有“愿录取到其他院校”表态栏,其他批次不设此栏。

 

体育、艺术类考生必须在提前批次填报体育、艺术类专业志愿。其中本科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本科院校”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专科院校”栏内。不得在提前批次填报文史或理工类志愿,否则无效。从第一批本科开始,可以填报文史或理工类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得填报其他科类志愿。

 

录取过程中征集志愿只在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4个批次进行。录取过程中,分批次先按照考生录取前填报的志愿录取,然后将考生录取信息和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专业,通过互联网发送到各市(区)、县(区)招办公布,同时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市(区)、县(区)招办要做好查询服务工作,保证每位考生及时准确了解自己的录取情况和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专业。没有被录取的考生可以上网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中一批本科和二批本科设有“愿录取到其他院校”表态栏,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不设此栏。

 

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填报志愿,志愿信息校验单由报名点打印,考生本人必须签字确认。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绩、志愿、诚信记录等6部分内容,由省招办建立。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另一种是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纸介质档案的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2〕16号)执行。

 

八、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分别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划定。提前批次的本科院校中军队、公安等院校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和本硕连读生执行院校在普通本科录取的批次分数线。提前批次专科控制分数线从二批本科分数线下延20分。体育、艺术类本、专科录取单独划线。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普通高校要在校内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并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普通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普通高校必须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

 

普通高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学校负责。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完成录取各环节工作任务的普通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限制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考生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调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考生如果符合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普通高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公章,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考生本人。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介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他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资格审查和档案接收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报送省招办。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20天之内报送省招办。

 

各市(区)、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招生信息管理,不得将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擅自公开,不得将考生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按教育部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

九、定向就业招生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录取。普通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不能完成,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还要填写《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以备学校录取时参考。定向西藏就业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生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单位就业。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十、特殊形式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7〕31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8〕11号)执行。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陕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7〕29号)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部分普通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十一、招生经费

 

市(区)、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招生工作。

 

各市(区)、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纸介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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