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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吉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高考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公民,可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4)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具体要求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2.自2009年起持外省籍《居民身份证》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报考:

  (1)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前迁入);经我省普考办办理高中转(入)学籍手续,并在我省高中就读,参加我省高中会考。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转入手续及高中会考证书;

  (2)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往届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前迁入)。考生报名时须出具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会考证书;

  (3)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经我省普考办办理高中转(入)学籍手续者允许报名。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转入学籍手续及会考证书;

  (4)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往届考生,户口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迁入。报名时须出具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和会考证书。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从2010年开始,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在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参加普通高校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

  4.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报名办法及其要求,详见吉招办字[2008]53号文件《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违规考生的处理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规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现实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评语要填写到《2009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中的“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评语”栏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没有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不遵守《考生守则》的。

  7.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和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与考生报名同时进行。考生本人必须在填写后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信息采集,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考生签订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考生留存,另一份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保存。

  8.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自愿遵守高考有关法规、规定、《考生守则》和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考生,不准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9.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普通高校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普通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10.考生参加高考违规被处理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由省招生办记入考生当年高考电子档案。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状况检查,并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1.各体检医院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10号文件),按标准向考生收取体检费,不准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各级招生机构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应在省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体检结果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初检有异议和体检结论的最终裁定。

  13.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考生体格检查表》项目及其文字采集录入。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出《考生体格检查表》,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核对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他考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人员核对签字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经考生确认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14.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和多处涂改等。

  15.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16.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规定。但补充规定必须合理、合法,并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7.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6月末进行。

  18.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6月末进行。

  四、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

  19.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委员会负总责。各级招生委员会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指定3人以上人员,根据本考区考试需要,共同负责做好监考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20.各考区(县、市、区)根据本地考场数,按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员选聘足够的监考,并按不小于20:1的比例选聘备用监考员。

  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于5月25日前,将选派(选聘)的监考员和副主考名单报市州招生办公室,由市州招生办公室按高考考试时间统一确定各考区、考点和考场的当地和异地监考员、副主考名单。监考员名单必须密封和保密,要存放在保密室,在每科考试前移交给各考点,并在各科考试前宣读监考员名单。

  21.选聘的监考员必须是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非应届高三年级教师。

  22.培训监考员。考区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在考试前的一、两天内共同负责做好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工作。

  主要学习有关考务规定和进行考务工作实际演练,使监考员熟练掌握高考试卷、答题卡的分发、封装要求和方法,按考务要求组织考试,妥善处理考场中考生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偶发事件。

  23.各考点要严格按市州招生办公室确定的监考员名单安排各考场监考员。在当天每科考试前,由教育行政部门、考点主考和招生办公室(3人以上)共同组织拆封监考员密封袋,宣布各考场监考员名单,依据监考员名单安排所监考场,不准调换。

  24.在考试中发现有监考不作为、渎职等违规情况的监考员要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及时从备用监考员中抽签补充上岗。被取消监考资格的监考员不准离开原考场,在考场前右侧坐等本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5.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各市州在本地区内异地派监考的办法。保证每个考场有1名外县(市、区)的监考。各考点不设流动监考,由副主考直接包管楼层或考场。各考点要做到每考一科一轮换监考员和分管副主考。今年将对部分考风考纪和考务管理薄弱考区增派外地区监考人员,异地选派监考由市州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

  五、主考、副主考及巡视员职责

  26.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考在考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

  (2)副主考协助主考布置好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在所分担的工作区域内做好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准随意进入考场。

  (3)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保密员3人签名负责。

  (4)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终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5)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试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及时护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6)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考试结束后,及时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考试情况。

  (7)每科开考后至考试结束前,主考不准离开主考室,以便及时接收和落实上级指导考试精神;处理突发事件和有关考务工作。

  副主考必须在所分担的楼层或考场区域中间位置,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以便分担区内的监考、巡考有事及时请示处理。

  27.巡视员职责。

  高考巡视员,由省招生委员会和市州招生委员会分别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和有关学校选派,选派的巡视员要作风正派、严守纪律、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1)在省招生委员会和当地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分赴各考区和考点,协助当地招生部门,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2)认真学习《考务手册》和《考生守则》等招生考试工作文件,熟悉涉及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3)在省、市州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检查并协助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落实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4)注重检查试题(卷)保管、保密情况,协助市州、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考试,参加考点考风考纪检查督导、督促各类考试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5)与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发现市州、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招生考试工作中存在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违背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汇报,并及时纠正。

  (6)要认真检查考场、厕所、考生休息室是否安装通信设备屏蔽器及干扰器等,是否通电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考生入考场时,监考员是否认真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座位图是否张贴;贴、准考证号末两位是否与当科考试座位图规定的考生号码一致。

  (7)巡视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可进入考场协助监考处理,并督促监考员填写《考生违规记录表》。发现监考员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可及时批评教育并要求主考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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