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吉林特大高招诈骗案庭审现场。
高考招生应该更加统一、公平,不开或尽量少开特殊口子;相关政策应该更加透明,切忌信息不公开或只在小范围发布;进一步强化监督,防止一些人滥权;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进行多方位监管
据《中国青年报》7月18日报道,7月17日,吉林省高院向媒体发布2006年该省一起特大高考招生诈骗案的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吉林省龙凤阳光教育咨询公司法人代表张泽柱,与同案犯孙靖国,先后纠集多人在吉林省内的长春、四平等市县,采取网上发布信息的形式,谎称与省招办具有特殊关系,只要缴纳一定钱款,就可以为落榜考生办理多家院校的入学手续。2006年3月至10月,受骗学生家长达500多人,被骗数额达3670多万元人民币。法院终审判决,张泽柱、孙靖国等13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3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年来,高招诈骗案时有发生,影响较大的如2006年发生在湖南娄底的招生诈骗案、2007年发生在海南、郑州的招生诈骗案等。这些诈骗案尽管形形色色,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利用高招政策中的一些问题,冒充认识高校或招办领导,谎称能办“点招生”、“定向招生”,或能取得计划外指标等,欺骗学生家长,扰乱正常的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高招诈骗案的发生固然与一些考生和家长的轻信有关,但也确与一些地方高招中执行的一些特殊政策有关。一些考生之所以不符合条件还寄希望于花钱办事,就是看到或听到了一些“成功运作的先例”。在一些地方,“机动名额”、“定向招生”、“自主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生”、“体育特长生”等部分招生录取政策,被少数别有用心者当成了所谓的“特招”手段。招生骗子利用这些“人为操作空间”,以“点招”、扩招等名义,欺骗考生。吉林高招诈骗案的发生,就闪动着这些政策漏洞的影子。
高招骗子禁而不绝,不仅给考生家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给国家的高招制度造成较大危害,不仅有损教育公平,而且影响到社会稳定。它们给我国的高招制度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警示。
警示之一:高考招生应该更加统一、公平,不开或尽量少开特殊口子。高招骗子得逞的领域,往往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领域。这些领域的特殊政策,往往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硬性规定,导致被一些人利用成为所谓“特殊生”的招生通道。
警示之二:高考招生政策应该更加透明,切忌信息不公开或只在小范围发布。一些招生骗子之所以能够存在,一个因素是广大考生和家长对国家的招生政策并不完全了解,对一些特定领域的招生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警示之三:高考招生应该进一步强化监督,防止一些人滥权。一些高招骗子之所以能够行骗成功,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一些地方招生中存在滥权现象。某些地方高招中通行的潜规则即是滥权的集中表现,监督不力使这些招生滥权行为得以存在。
警示之四:高考招生应该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在高考期间进行多方位监管。从高考开始到招生结束,公安、纪检、教育等部门应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对高招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防、预判和预堵。
在目前高等教育尤其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仍然难以满足公众需求的背景下,招生骗子“钻政策空子”的图谋不会放弃。只有将上述警示转变成现实制度,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招生腐败问题,减少高招骗子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