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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可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1.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属在黑龙江省久居;父母属黑龙江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
2.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
3.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
高考报名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将加强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持打击非法违规落户,对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省招考办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