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参加普通高考的蓝印户口考生,须在报考前三年的10月1日前取得本市蓝印户口,并取得本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学籍校就读三年,持有本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其他条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的蓝印户口学生,由外省市转入本市中学就读,依照《天津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初、高中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蓝印户口学生在本市参加普通高考须在“报考前三年的10月1日前取得本市蓝印户口,并取得本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原因有三:首先是教育部对高考报名资格有严格的户籍年限和学籍年限的规定,以维护高考招生秩序;二是天津是国家级普通高中新课程试验区,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考生需要在天津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并在三年中逐步积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都将在高考招生录取过程中起作用;三是天津实行普通高考自主命题,而且天津选定的普通高中教材与其他省市不同,在天津接受完整的普通高中教育有利于考生备考。总之,这项规定有利于落实国家政策,维护广大考生切身利益。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初、高中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即,在哪个区县取得的蓝印户口,必须在哪个区县就读初中或高中。这项政策有助于建立保障机制,督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量力而行,负责任地调配教育资源,妥善安置蓝印户口学生入学就读。
市教委要求区县和学校,在安置蓝印户口学生工作中,要坚持量力原则,要整体把握本区县的教育资源,充分考虑学校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确保师生安全,保证教学质量。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置蓝印户口学生入学就读,各区县蓝印户口学生安置情况必须报市教委中学处备案。
最后,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指出,2009年5月1日后取得天津市蓝印户口者执行新规定,2009年5月1日前取得天津市蓝印户口者,仍执行(津教委中[2005]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