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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4号)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08〕35 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业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管理与协调,确保2009年全市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上海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表演类专业统考的考试、考务组织与管理,协调并处理考试和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务办公室和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小组。考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考务组织与管理,负责接待处理考生的来信、来访。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小组由市教育考试院依据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产生。
二、市统考院校和专业
同济大学                       表演
东华大学                       表演(影视戏剧)
上海师范大学                   表演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表演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表演艺术(影视表演)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影视表演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影视表演
上海市统考涉及到的外省市院校表演类专业
三、市统考科目、地点、时间、合格线的确定
1、市统考科目:声乐、台词、形体、表演。
声乐、台词、形体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表演成绩满分为2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500分。
2、市统考地点:莲花路211号上海戏剧学院莲花路校区
(确认地点:华山路630号上海戏剧学院内)。
3、市统考时间:1月10~11日 (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见考试安排表)
4、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专业考试四门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要求,确定市表演类专业统考合格线,于2月中旬前向考生发出统考成绩通知单,对合格考生发放市统考合格证,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四、考试科目及内容
(一)声乐:演唱(清唱自备歌曲一首)
(二)台词(学生自备朗诵材料一篇,寓言、散文、故事、诗歌皆可)
(三)形体(学生自备各种舞蹈、武术、健美体操等,无伴奏带)
(四)表演(按教师指定的题材,由学生做集体小品或生活练习,进行即兴表演)
五、考试各科目的评分标准
分A、B、C、D、E、F等级,每等级具体赋分由专家组评定。各等级的分值要求如下:
(一)声乐
A、(90分以上)
音质优美、声音洪亮、节拍节奏准确稳定、吐字清晰、演唱状态上乘,音乐形象鲜明感人,乐曲处理细腻,演唱风格突出,能充分发挥自身嗓音优势。
B、(80分-89分)
 声音条件较好,乐感好,其它条件较A者比稍逊者或演唱感染较差,修养不及者。
C、(70分-79分)
声音条件一般,有一定的发声方法,音准、节奏尚可。
D、(60分-69分)
存在一定演唱障碍或演唱平平。节奏不稳定,不善处理,但能完成乐曲。
E、(40分-59分)
声音条件不好,演唱基础较差;五音不全,节奏不准,乐感较差,完成乐曲困难。
F、(1分-39分)
声音条件极差,演唱基础较差;五音不全,节奏严重不准,没有乐感,不敢、不愿唱。甚至有明显的行为怪异,逻辑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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