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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市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江苏省2014年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高校和招生人数

教育部规定清华大学等53所试点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共7所)可在全国范围内招收艺术特长生(名单见附件1)。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高校招收的艺术特长生人数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且只能在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批本科和第二批本科批次录取。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符合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音乐(声乐、器乐、键盘)、舞蹈、戏剧、书画(书法、美术)等艺术特长,符合拟报考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参加有关高校艺术特长生的报名。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指省辖市,下同)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二等奖(含)以上;省级(含)以上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三等奖(含)以上。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含)以上美术、书法作品展览。

3.具有较高艺术才能,符合拟报考高校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的需要。

三、报名工作

符合艺术特长生报考条件的考生,按招生高校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凭本人身份证及文艺调演获奖证书、参展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自行向拟报考高校进行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招生高校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后的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由高校留存备案。测试开始前,各招生高校须对符合参加测试条件的考生名单予以公示,公式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四、专业测试工作

1.我省2014年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由有关招生高校自主进行。

2.招生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校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艺术特长生招生项目、选拔人数、录取要求(含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测试时间、地点、科目和办法等。各高校招生简章应在2014年1月2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高校须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等职能机构。招生高校要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4号)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案,并负责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高校的测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考试安全保密和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每组专家评委的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测试时间应安排在2014年春节法定假日之后进行,以免干扰中学正常的教学秩序。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测试高校规定的时间,直接到高校报到、缴纳费用、领取准考证,并参加专业测试。

五、成绩评定与公示

艺术特长生测试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省内7所部属高校须在测试工作结束后,将优秀和合格等级的评定标准及比例等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发布测试结论。

招生高校应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和要求,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入选考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并按《江苏省2014年艺术特长生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附件2)要求上传至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http://tszs.jseea.cn)。经审核后,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各招生高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

六、录取工作

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且参加了普通高考和学业水平测试的考生,各招生高校可根据考生的高考志愿,按以下规定择优录取:

1.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则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专业测试达到合格等级、高考文化分在省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相关高校投档线下20分(含)以内、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其志愿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专业测试达到优秀等级、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根据其志愿及相关高校的书面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可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

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不予投档,高校也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有关政策录取。

七、加强领导和管理

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省招委会、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专业测试工作由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艺术特长生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1.有关高校要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决定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等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的测试职能机构。校测试领导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主要职能机构的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和有关联系方式等,须包含在测试方案中,于测试工作开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2.评委的遴选要经校测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照严格的程序,根据项目特点和人员情况,实行校内选拔和校外聘请相结合,且原则上应从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委库中抽取评委,校外评委原则上应占50%。招生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评委和考生在测试期间的管理。

3.高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全程参与测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具体操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规范操作,合理把握评判尺度,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各类必要的保障。在高校专项测试期间,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专家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测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艺术特长生招生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重大疏漏或违反规定的高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责任属试点高校的,将予以暂停或取消其艺术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任属学生本人的,未入学者,取消其艺术特长生报考资格及参加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

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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