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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拟以艺术特长生资格参加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统考考生均须参加北京市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的报名。

  二、招生试点学校

  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见附件1)。

  三、全市统一测试工作

  2011年北京市艺术特长生的测试工作,继续采取全市统一测试(以下简称全市统测)与各招生学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全市统测工作委托清华大学具体组织实施。凡拟以艺术特长生资格参加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市艺术特长生统测,全市统测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到拟报考的高校进行测试及确认。只有全市艺术特长生统测合格,并经招生学校确认的考生方能以艺术特长生的资格参加录取。

  1、报名办法

  考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2011年高考网上报名并进行报名资格确认,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时选择“参加艺术特长生统测”,并选择测试项目、填写测试曲目。

  考生须网上支付艺术特长生统测报名测试费。

  未进行报名资格确认、未缴纳报名考试费或报名资格审核不合格的考生,报名无效。

  考生应于2010年12月16日至17日,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edu.cn)自行打印本人的《北京市2011年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准考证》。

  2、测试时间及地点

  测试时间:2010年12月18、19、25、26日(考生所报项目具体测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测试时需携带准考证入场。

  测试地点: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蒙民伟楼),进清华大学西门(车辆从清华西门北侧加油站进入)往东,第二个路口往北,过小桥即到。联系电话:62784627。

  3、测试项目

  声乐、器乐、舞蹈、戏剧、书画,考生选择其中一项参加测试。

  4、测试现场设备

  测试现场只提供音响设备、钢琴、低音提琴、大号、定音鼓、架子鼓、木琴、排鼓,其它乐器及道具请考生自备,声乐、戏曲、舞蹈自带伴奏(钢琴伴奏或卡拉OK方式:CD、DVD、MP3),参加书画测试的考生请自带画具(中国画、软笔书法还需自备纸张)。

  5、测试成绩评定

  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分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测试成绩评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选聘。

  6、测试成绩发布

  2011年1月8日,考生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edu.cn)查询本人的艺术特长生统测成绩。考生的艺术特长生统测成绩通知单由报名单位发至考生本人。

  四、公示

  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格式要求(见附件2),将本校已测试合格并入选的北京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对以上入选考生进行核对确认。教育部将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确认的、经高校艺术特长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五、高考及填报志愿

  取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须参加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填报志愿。高考、填报志愿与其他考生同步进行。经全市统一测试合格、招生学校确认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艺术特长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应选择该校作为第一志愿学校。

  六、录取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全市统测合格、经报考学校确认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艺术特长生,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艺术特长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在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经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未参加北京市艺术特长生统测或未取得该测试合格成绩的考生,不得以艺术特长生资格参加录取。

  七、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招生学校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做好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出现招生事故,尤其要防止各种舞弊事件发生。凡在艺术特长生测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违规的、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规定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件: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可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附件:

  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可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1、北京大学 30、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清华大学 31、南京理工大学

  3、中国人民大学 32、河海大学

  4、北京师范大学 33、南京农业大学

  5、北京理工大学 34、中国药科大学

  6、北京科技大学 35、浙江大学

  7、北京化工大学 36、厦门大学

  8、北京交通大学 37、山东大学

  9、北京邮电大学 38、中国海洋大学

  1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9、武汉大学

  11、中国农业大学 40、华中科技大学

  12、北京林业大学 41、华中农业大学

  13、北京中医药大学 42、湖南大学

  14、中国政法大学 43、中南大学

  1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44、中山大学

  16、中国地质大学 45、华南理工大学

  17、南开大学 46、四川大学

  18、天津大学 47、西南交通大学

  19、大连理工大学 48、电子科技大学

  20、吉林大学 49、重庆大学

  21、哈尔滨工业大学 50、西安交通大学

  22、复旦大学 51、西北工业大学

  23、同济大学 5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4、上海交通大学 53、长安大学

  25、东华大学 54、北京工业大学(*)

  26、华东师范大学 55、首都师范大学(*)

  27、上海财经大学 56、北京工商大学(*)

  28、南京大学 57、北京物资学院(*)

  29、东南大学 58、北京联合大学(*)

  以上带(*)的院校为经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只限在北京市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院校;

  其他均为经教育部批准的、可在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院校(是否招收北京户籍的艺术特长考生,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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