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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丽水市高考招生体检工作公告公布

【#高考# 导语】©从丽水市教育局了解到,2023年浙江丽水市高考招生体检工作公告已公布,具体如下: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60号》)文件精神,我市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将于3月中旬开始到4月中旬结束。为确保我市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能按时、按要求、平安顺利完成今年高校招生体检任务,现将2023年我市高校招生体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地点安排及联系人:

  二、体检项目

  眼科:*眼视力、矫正视力、色觉

  耳鼻喉科:听力、耳疾、嗅觉、口吃

  内科:心率、血压、发育及营养、心血管、神经及精神、肝、肺及呼吸道、脾

  外科:身高、体重、皮肤、四肢、颈部、面部、脊柱、关节

  化验检查:肝功能

  胸部X线摄片:心肺

  三、注意事项:

  1.所有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场所工作纪律,保持体检场所内安静,不得弄虚作假。

  2.2023年高校招生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不符合院校专业录取条件考生将被退档,而无法再调剂专业录取。各位考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体检结论反馈单》,高考填报志愿时要参考用。

  3.考生在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安排下参加体检,不准代检,不准戴角膜镜和有色眼镜进行*眼视力及辨色力的检查,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不得隐瞒,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疾病,不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体检结论对填报志愿及录取有着重要的影响。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需仔细研读体检表上的信息,准确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一)中相关条款对身体状况的规定,同时还要查阅高等院校《招生简章》中各专业对就读学生的身体条件要求,选报合适专业。

  6.考生若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经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对复检结论有异议的,于4月27日前向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终检申请,由省中心体检组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终检,终检时间安排在5月10—12日进行。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考生,将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复检和终检的机会。

  7.招生体检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考[2018]7号)文件执行。参加体检考生每人每次收取体检费60元。

  四、温馨提醒:

  1.体检前不熬夜,注意休息,不在临检前作剧烈运动,不使用影响体检结果的有关药物,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2.保管好自身的体检结果,便于指导填报志愿。

  3.注意来回路上的交通安全。

  4.采血前无需空腹。

  5.自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6.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docx

  原文标题:丽水市2023年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公告

  文章来源:http://jyj.lishui.gov.cn/art/2023/3/13/art_1229252537_58835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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