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 讯(记者 陈丽娜)日前,记者从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正式公布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在坚持青海省现行高考政策的基础上,解决了省外来青经商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因高考报名条件所限,不能参加高考的问题,对其子女在青海省报名参加考试、采用分数线、录取学校的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对省外落户青海考生参加高考从落户年限、在青就读年限、报考院校批次等方面作了合理限制。
据了解,长期以来,对省外来青落户人员子女,必须符合青教招委规定的“两五一三”条件,才可以在青海省参加高考并参与青海省内外普通高校的录取。“两五一三”条件即: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青海省满5周年;家长在青海省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满5周年;考生在青海省就读高中满3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青海省高中会考。
根据新的《补充规定》,对于不符合“两五一三”条件的,但同时具备“考生及家长在高考报名前已在青落户”、“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青海省”、“其原籍省(区、市)高考科目与青海省高考科目一致”三个条件的,可以在青海省参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区、市)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考生原籍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低于青海省的,则按青海省录取分数线执行。
对青海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其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也给予其子女参加高考机会。
《补充规定》坚持保护了长期扎根高原,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奉献的干部职工和世居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不符合“两五一三”条件的省外在青落户考生在青海省内院校参与录取所占用的招生计划,青海省教育厅将通过调整省属高校在省外投放的招生计划比例予以解决。《补充规定》对本省考生利益不造成任何影响。
《中国教育报》2011年11月1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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