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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凡考生在全国统考中出现违规现象都将被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并作为其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供招生院校参照录取。同时,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也作出具体规定。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将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同时,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