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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用)
来源:
责编:互联网
时间:2023-06-30 18:09:50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我区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宁夏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要求,对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为保证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
(一)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改变学生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改革学生评价的目的、内容、主体和方法,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和能力,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充分发挥评价激励、诊断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功能,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格局,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二)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是深化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加强对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管理,建立适应新课程的新的评价体系,是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新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设置了八个学习领域,每一领域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为学生将来适应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办法》针对八个学习领域的不同特点与要求,通过评价促使学生在学业、综合实践活动、体育和艺术等诸方面获取丰富的学习经历,以及通过评价反映学生在不同学习领域中表现出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状况,创设有利于新课程实施的教育环境,推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三)评价结果能够成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评价内容与方法简便、易于操作是现阶段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前提条件,也是《办法》制定的基本要求。根据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目标,《办法》注重评价内容的有效性、评价手段与方法的科学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可用性。通过评价程序与环节的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保障制度;通过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使学生高中阶段的终结性评价建立在真实、有效的基础之上并成为高校选拔优秀学生的依据。
二、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体现高中课程改革精神,反映高中新课程方案的要求,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关注自我体验、自我诊断、自我反思,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引导教师关注学生,关注学生的差异与发展状况,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与个性特长,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二)全面性原则。改变学生评价过分关注学业成绩的倾向,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基本素质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既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也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素质与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学生的评价不仅注重结果,更注重发展和变化的过程,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组成部分。
(三)发展性原则。落实发展性评价的理念,建构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改变学生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认识学生评价的多重价值,充分发挥评价激励、诊断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功能,使评价的过程同时成为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共同发展的过程。
(四)多元化原则。改变单独由教师评价学生的状态,注重学生在评价中的作用和主体地位,让学生、同伴、家长等多主体都参与到评价中,使评价成为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商的活动。改变将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或主要评价手段的现象,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提高评价的科学性。
(五)客观性原则。在对学生的定性评价中,关注评价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关注评价结果所作推论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有效性,使评价真正起到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的实际作用。
三、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宁夏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确定了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与要求。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模块修习情况评价、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四个部分。
(一)模块修习情况评价
1、评价内容:主要涉及“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通过模块修习情况反映学生在学年内模块学习的内容、数量、学时、学分等阶段性学习的知识结构状况和学习水平。
2、评价方法:以学年为单位,主要采取定量评价的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每一个模块教学结束,根据学校学分管理及认定办法认定学分后,由任课教师填写。其余内容学年结束后由班主任填写。
(二)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
1、评价内容:主要涉及“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2、评价方法:以学年为单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的办法。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学生小组评价。在自评和学生小组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教师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学生小组评价”由班主任组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班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对本班每个学生进行评价。
评价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学生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的五个方面,满分均为10分。赋分成绩分为10分至1分共10个分数段,赋分中不能出现小数点。具体赋分办法由学校结合《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表》及各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评价最终结果依据学生自评、学生小组评价和教师评价确定,其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20%,学生小组评价成绩权重为30%,教师评价成绩权重为50%。计算方法为:
某一方面评价(如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最终成绩=学生自评成绩×20%+学生小组评价成绩×30%+教师评价成绩×50%
在学生本人、学生评价小组和教师对学生个体的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的各方面进行赋分并计算出最终成绩以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
学生评价小组和教师在对学生个体进行评价时,A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0%以内,B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40%以内,对个别表现特别差的学生可定为D等级,同时应做出清楚明白的解释。对“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D等级的评定要特别慎重,除非有严重违法犯罪表现,学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一般不评定为不合格。
“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突出表现、典型事例、担任校级或班干部情况、在校级及其以外有关活动中的获奖情况等,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充分展示自我特色的内容,以纪实的方式填写,由班主任认定。(学生可自加附页)
“综合评语”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等级和学生“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用描述性的语言填写。评语应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以及不足等学生发展状况和个性特点,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三)综合实践活动评价
1、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三个方面。反映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活动的内容、学时、学分;参与活动的愿望、行为、方法、能力、结果以及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体验与收获、教师对学生在活动中表现的评价等情况。
2、评价办法:以学年为单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的办法。以自评为主,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学习小组评价或同伴评价、辅导教师评价或家长、服务对象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评价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综合实践活动各方面每次活动满分均为10分。赋分成绩分为10分至1分共10个分数段,赋分中不能出现小数点。具体赋分办法由学校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评价表》及各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研究性学习评价最终结果依据学生自评、学习小组评价和辅导教师评价确定。学习小组评价由辅导教师组织,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进行。评价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30%,学习小组评价成绩权重为30%,教师评价成绩权重为40%。计算方法为:
某次研究性学习评价最终成绩=学生自评成绩×30%+学习小组评价成绩×30%+教师评价成绩×40%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评价最终结果依据学生自评、同伴评价、辅导教师评价或服务对象或家长评价确定。其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40%,同伴评价成绩权重为30%,辅导教师评价或服务对象或家长评价成绩权重为30%。计算方法为:
某次社会实践或社区服务评价最终成绩=学生自评成绩×40%+同伴评价成绩×30%+辅导教师评价或服务对象或家长评价成绩×30%
在学生本人、学生评价小组、辅导教师或家长等评价主体对某次活动进行赋分并计算出最终成绩以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学生在某次活动中获得C等级及其以上,可根据学校综合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及认定办法获得相应学分;学生若获得D等级,则此次活动不能获得学分。
研究性学习活动和由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学习小组(同伴)和辅导教师在对学生个体进行评价时,A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0%以内,B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40%以内,对个别表现特别差的学生可定为D等级,同时应做出清楚明白的解释。
“体验与收获”由学生本人用描述性的语言填写。
综合实践活动,每次活动结束后由辅导教师或班主任组织填写。
(四)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
1、评价内容: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包括选修课程修习情况、学业水平测试、综合实践活动、基本素质评价、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五部分内容。
2、评价办法: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是对学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终结性评价,由教务处组织,班主任填写。评价内容与结果由高中各学年模块修习情况评价、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以及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汇总而成,不再另行组织。
(1)选修课程修习情况:按照学年模块修习情况评价结果,列入高中各学年已获得学分的所有选修课程的内容、学分以及选修课总学分。
(2)学业水平测试:笔试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信息技术均按照《宁夏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要求确定考查内容与等级。笔试科目和理化生实验操作成绩分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息技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3)基本素质评价:将各学年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结果按比例计算后,作为高中阶段基本素质发展状况的终结性评价结果。三年总成绩中,第一学年成绩权重为30%,第二学年成绩权重为30%,第三学年成绩权重为40%。具体计算方法为:
三年总成绩=第一学年成绩×30%+第二学年成绩×30%+第三学年成绩×40%
对通过计算得出的三年总成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
(4)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分别将高中三年中每次活动成绩的平均值作为高中阶段的终结性评价结果。具体计算方法为:
某一项活动(如研究性学习)三年总成绩=(第一学年总成绩+第二学年总成绩+第三学年总成绩)÷三年活动总次数
对通过计算得出的三年总成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
由学生本人选择高中阶段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中最有代表性的两项活动并将名称分别填入列表中。
(5)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由班主任根据学生本人每学年对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的自评以及学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的发展状况,选择三至五项最能充分展示学生个性特长的内容或相关荣誉证书名称,以纪实的方式填写,由学校认定。
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呈现方式及其结果的使用
(一)呈现方式。全部使用表格的形式,评价结果采用赋分、等第、描述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学校要运用多媒体和网络等现代化管理技术将评价管理电子化,以利于减轻教师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便于结果的保存、查询和高考录取使用。
(二)评价结果的使用。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是学生高中阶段不同时期综合素质发展的具体反映,学校应将结果定期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提高以及教师改进教学的依据;作为学生高中毕业的重要条件之一;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学生、教师和家长充分认识引入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意义。
在学生评价中引入除学业成绩之外的基本素质评价,是当前学生评价改革的核心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和教师,要认真学习高中课程改革有关文件,深刻理解课程改革和学生评价改革的背景,明确新课程对学生评价提出的新要求。各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对社会、家庭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家长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二)全区各普通高中学校都要认真实施,保证对每一个学生的评价。
各高中学校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对学生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工作与“二期”课堂教学质量工程、高中课程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实施工作要求,对全体教师进行培训,对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管理,提高学生评价的统一性与规范性。
(三)逐步建立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保障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多为“定性”描述,因此,在评价实施中,要特别重视对各方面参加评价人员的公平、公正、客观性的教育,要将诚信教育贯彻于评价过程之中。学校要逐步建立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诸如,审核、公示、申诉、举报等保障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切实发挥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功能,同时,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学生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信息
(四)加强重点、难点工作的研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教育行政、教研、学校等部门,要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题研究组,对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合力,集体攻关,形成在学校层面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使每一所学校逐步建立起与普通高中相适应的新的学生评价管理制度,同时,在《办法》实施中提出修订意见,使之不断完善。
六、组织领导
(一)学校是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主体,校长是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制度是回避风险最好的武器,学校制度应清晰、明朗,力争在实施的程序、环节中消化复杂的因素。
(二)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高中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尤其要注意《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问题。要为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和旨在解决问题的指导和服务。
(三)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对全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工作进行全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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