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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见义勇为先进及其子女高考加20分

  日前,云南省社管综治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同时出台下发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见义勇为人员政治上有待遇、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有保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更多的关爱。

  2012年1月1日,《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为全面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促进云南省见义勇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社管综治办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的最大意义,推动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良好局面,促进全省社会管理工作创新,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崇尚见义勇为道德、敬重见义勇为英雄、关爱见义勇为家庭、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良好氛围。

  见义勇为先进将获相应荣誉称号

  根据云南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联合出台的《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相应荣誉称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同级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根据事迹分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相应荣誉称号。

  对受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职工授予“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州(市)总工会授予“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状)”,并在各级政府进行劳模评比表彰活动时,优先推荐受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为劳模候选人。

  对受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年龄在28岁以下的共青团员授予“优秀共青团员”,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先推荐为“五四青年奖章”候选人,少先队员授予“云南省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团州(市)委对团员授予“州(市)优秀共青团员”,对少先队员授予“州(市)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团县(市、区)委对团员授予“县(市、区)优秀共青团员”,对少先队员授予“县(市、区)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

  对云南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女性授予“云南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对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群(集)体中以女性为主体的群(集)体,授予“云南省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州(市)妇联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女性授予“州(市)三八红旗手”,对见义勇为先进群(集)体中以女性为主体的群(集)体,授予“州(市)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县(市、区)妇联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女性授予“县(市、区)三八红旗手”,对见义勇为先进群(集)体中以女性为主体的群(集)体,授予“县(市、区)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先进及其子女高考给予加分投档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方面给予优抚和照顾的通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在读学生,评为相应“优秀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或子女,给予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并享受助学金,并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对受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及其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给予20分的加分投档,受州(市)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及其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给予15分的加分投档,受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及其子女在参加高考给予10分的的加分投档;要求各级教育部门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就学情况专门建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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