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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考综合素质评价比例不设限

  新疆都市报讯(新疆都市报记者周坤报道)2012年新疆高考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的各个等级不设比例限制。

  3月1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该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自治区2008年下发的《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的规定,除“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外,其他四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以内。该《通知》中将B级50%的比例限制予以取消,综合素质评价6个方面的各个等级均不再设立比例限制。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公民素养、道德品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除高三下学期,每学期评价一次,评价包括学生自评(10%),学生互评(50%),教师评价(40%)。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以等级和文字描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呈现,其中,公民素养和道德品质等级表述分为“优秀、合格、尚待改进”,其余四个方面等级表述方法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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