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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 2009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9 〕 2 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3 )身体健康;

  ( 4 )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并符合我区有关户(学)籍问题审核的规定。

  2. 非随父母亲或抚养人调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或者父母持有效期内的 2 年期或 5 年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区报考的条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05 〕 13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 27 号)文件精神,非随父母调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或者父母持有效期内的 2 年期或 5 年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能在我区参加高考:

  ( 1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高中阶段在我区就读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同时,还要符合本条(一)款的报名条件。

  ( 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 27 号)文件,凡父母持有 2 年期或 5 年期,并在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其本人具有广西高中学籍,并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者,同时,还要符合本条(一)款的 1 、 2 、 3 项的报名条件。

  (二)报名对象

  1.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 3+ 2 ” 直升、中职 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 、小语种单招、特殊教育(残障生)等各种特殊类型的考生,均须参加高考报名。

  2. 中职“ 3+ 2 ”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考生报考普通高职高专者,每一名考生 只能有一次录取机会,即无论是中职“ 3+ 2 ”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还是普通高职高专,一旦被录取即不能 换录, 否 则将失去录取机会。由于 2009 年中职“ 3+ 2 ”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职高专录取之前,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必须持慎重态度。

  2009 年高等学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招生,不受应届与非应届毕业生和专业对口限制,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者均可报考。

  3.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

  4.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和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等 31 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 4 个艺术类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 1 个艺术类本科专业)及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 3 个具有蒙古特色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等 11 所高等学校的有关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后,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区外其他院校本科层次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报考学校要求加试,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加试。

  2009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美术类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速写 3 科,每科满分为 100 分,总分为 300 分。报考区外普通高校本科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统考 3 科总成绩不低于 180 分;且其中至少 2 门科目各不低于 60 分,方可参加学校的加试。

  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新增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 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报名地点

  1.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高考报名站。

  2.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 3+ 2 ” 直升、中职 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 、小语种单招、特殊教育(残障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3. 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4.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

  5. 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五)报名办法

  1. 选择考试科目。

  我区 2009 年高考科目设置为“ 3+ 小综合”方案。因此,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 3+ 文科综合”或者“ 3+ 理科综合”,但二者不能兼报。

  2.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 1 ) 户口证明材料。

  ①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②符 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报名点要审核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随抚养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①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 3 年;二是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②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 3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①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含)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含)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3.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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