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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户籍在广东省的居民,具备报名资格:

  ⑴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 身体健康。

  2.在广东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并持广东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的,可在居住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指定的报名点(站)报名。

  3.属于引进人才,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含以上)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我省高中毕业学历,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规定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4.高中阶段户口从省外迁入(须于高考报名时间截止前迁入)我省,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规定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5.参加普通高校招生非统一考试的考生(包括: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职教师资、第二学位学士、残障生、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单考单招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6.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⑶ 在上一年度统考中因违纪作弊严重,受到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高考处理的考生;

  ⑷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7.考生原则上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凡户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借考,非本省户籍的考生不得在广东省借考。考生需在省内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须经借考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在高中阶段户口由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

  8.考生报考后,须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报考学校志愿表、体检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电子档案内的报名信息是考生考试、被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后学籍管理以及高等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报名时,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需与身份证同姓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指定中学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指定中学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注册报到、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9.各报名点要认真做好各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严禁“非正常高考移民人员”报名。

  10.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就读学校证明报名,入学时由招生学校审核毕业证原件。往届生凭毕业证书报名,并递交毕业证复印件。

  二、填报志愿

  1.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应认真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根据自己的选考科目和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分科类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填报志愿时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所报高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一致。

  2.考生填报志愿在高考成绩及各批次录取控制最低分数线公布后进行。考生志愿填报根据考生成绩实行分层次分段填报,具体填报时间、方式另文通知。

  3.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组织相关高校进行第二次录取。

  4.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三、招生体检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3.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4.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分专业的生源计划。凡在广东进行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以及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09年招生总计划之内。有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本科艺术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招生类型的学校须将招生专业及专业对考生选考科目的要求书面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入招生专业目录。属地为广东省的院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网址:www.ecogd.edu.cn)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各高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的选考科目、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状况要求、收费标准等。

  2.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

  3.招收体育尖子及布点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需将招生的计划、项目、标准(如考试等级及运动经历)等一并上报,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4.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制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的编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

  5.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区、分校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办学性质(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等招生信息,特别是对专业的特殊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要求,对加分考生或调整分数投档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6.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在4月1日前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上传,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准予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还应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7.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含体育和艺术)、理科两册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8.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总量如确需调整,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10.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跨省招生的本科院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它招生院校不得安排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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