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取消的“非固定照顾”项目(2项)
项 目 | 教育部规定 | 2009年我省执行情况 | 享受人数 | 2010年建议方案 |
1、中级以上职称,累计在乡(镇)以下卫生院工作10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子女中,第一志愿报考我省省属医学院校的考生 | 未规定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限在闽高校) | 131 | 取消 |
2、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和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及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 未规定 | 同等优先(限在闽高校) | 4024 | 取消 |
二、全国通用的,拟维持2009年规定不作调整的(6项)
项 目 | 教育部规定 | 2009年执行情况 | 享受人数 | 2010年建议方案 |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10 | 维持不变 |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29 | 维持不变 |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2163 | 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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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164 | 维持不变 |
5、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班 | 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 按部规定执行 |
| 维持不变 |
6、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
| 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件规定,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 | 按部规定执行 |
| 维持不变 |
三、全国通用的,拟作调整的(11项)
项 目 | 教育部规定 | 2009年执行情况 | 享受人数 | 2010年建议方案 |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48 | 享受加10分照顾 |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6 | 享受加10分照顾 |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143 | 享受加10分照顾 |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 享受加10分照顾 |
5、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清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20分以内照顾。(对生活在高山、海岛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未作规定) | 享受加20分照顾 | 2365 | 享受加10分照顾 |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988 | 享受加10分照顾 |
7、烈士子女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3 | 享受加10分照顾 |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8 | 享受加10分照顾 |
9、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实行个案处理,先由设区市招委会审核后,上报省招委会研究确定 |
| 实行个案处理,先由设区市招委会审核后,上报省招委会究确定后,享受加10分以内的照顾 |
10、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20 | 享受加5分照顾 |
1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1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10分照顾 | 8 | 享受加5分照顾 |
四、由我省制订的地方性政策,拟进行适当调整的(9项,须报教育部备案后才能正式公布执行)
项 目 | 教育部规定 | 2009年执行情况 | 享受人数 | 2010年建议方案 |
1、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 未规定 | 享受加20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 享受加10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2、获福建省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考生或子女 | 未规定 | 享受加20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17 | 享受加10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3、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 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 | 未规定 | 享受加20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2692 | 享受加10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4、获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考生或子女 | 未规定 | 享受加10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45 | 享受加5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5、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 未规定 | 享受加10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32 | 享受加5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6、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 未规定 | 享受加5分照顾(限在闽高校,限项目) | 67 | 取消 |
7、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 未规定 | 享受加5分照顾(限在闽高校) | 1 | 取消 |
8、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 未规定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限在闽高校) | 893 | 取消 |
9、对线上生源不足的院校 | 未规定 | (1)可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下降20分以内投档。 (2)民办专科高校可在高职高专批录取控制线下50分以内投档 |
| 维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