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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5年省属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答

1.什么是高校综合评价录取?为什么要进行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申请在部分省属高校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我省从2015年起,在原省属11所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的积极探索。

我省开展普通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在于指导省属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培养目标和要求的人才选拔标准,建立健全多位一体的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即综合考量考生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论、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校自身培养特色要求等五个维度的内容,对高考成绩达到本二批次省控线的入选考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我省有哪些高校参加综合评价录取?

答:2015年,我省共有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11所高校在省内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3.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工作流程如何?

答:3月底,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

4月1日至15日,考生按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

4月30日前,高校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

6月10日起,试点高校对考生进行考核;

6月22日前,试点高校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6月27日至29日,入选考生凭动态口令卡填报综合评价录取高校志愿。

4.考生如何参加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报名?

答:4月1日至15日,符合我省高考及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自愿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省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高校不得将名额分配至中学,如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考生,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所有被推荐考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须在校内进行公示。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考生报名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符合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条件的考生,应根据高校的要求,提交个人自荐报告等材料,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符合高校培养特色要求的写实性材料等,并由所在中学或原毕业中学、专家个人等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

6.试点高校如何进行综合评价录取考核?

答:试点高校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对考生进行考核,原则上不得进行笔试,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考核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每组专家评委的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6月22日前,经高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试点高校按照不超过综合评价录取计划数2倍的比例,择优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公示。

7.入选考生如何填报志愿?

答: 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须在6月27日至29日,凭动态口令卡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填报综合评价录取高校志愿,不需要打印志愿确认表。专业志愿须在公示的拟录取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志愿。如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填报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即视为自动放弃综合评价录取资格。

今年,我省将在志愿填报时专设一个志愿栏,用于符合条件的入选考生填报综合评价录取、自主招生或试点学院招生志愿。若考生同时获得多所高校的上述招生形式入选资格,则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

8.综合评价录取考生的投档和录取工作如何进行?

答:我省文科类、理科类高考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已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并填报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1)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招生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入选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对考生的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论、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自身培养特色要求等综合考量,对满足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对未被录取的入选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4)按综合评价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由录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

9.在公示环节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证综合评价录取考试招生环节的公开、透明,中学必须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必须将经审核准予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省教育考试院也将对高校的入选考生、录取考生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10.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如何加强对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工作的管理?

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高校招生工作要全面实施“阳光工程”,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综合评价录取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综合评价录取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综合评价录取计划;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全程参与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全面监督。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学校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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