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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组织实施。省招考委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名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单人户口考生的户籍、学籍时间要求:

  2009年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一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中往届考生辽宁省户籍若在三年以内,还须具备辽宁省中学毕业证书;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报省招考办审批。

  2010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二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2011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三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他考生的报名要求同2009年。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考生须持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未发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此项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内的学籍所在县(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经教育厅批准在辽宁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往届生(含社会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子女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4.只有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按原省教育厅、省民委同意在凌源、建平、北票、建昌高中附设蒙生班学习的蒙古族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高考“民族语文”、“汉语文”科目考试。

  5.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准确填写《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表》,并对打印出的《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6.考生报名时均须签写《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

  7.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8. 报名日期按省招考办关于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9.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实行中学和县(区)、市招考办三级审查责任制度。各市、县(区)要在本级招考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招生考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参加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县(区)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因招生考试部门人员渎职出现考生凭虚假材料报名的现象。严禁“高考移民”,严禁往届生按应届生报名,严禁应届生按往届生报名,严禁高中在校生报名。

  若因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而出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参加报名的情况,要追究有关学校和县(区)、市招考办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等处理。对于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提供便利的有关部门、学校和相关人员,将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由县(区)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纬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除普通高中之外的应届考生和所有往届考生的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须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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