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加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加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9号)精神,培养和提高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综合素质,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切实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一)健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体系。落实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健全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组成的临床教学基地网络,保证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需要。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明确的标准和基本条件,注重规模数量与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附属医院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医院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实习医院承担部分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二)发挥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医教协同,将人才培养质量纳入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职称晋升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把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强化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增加对附属医院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率等纳入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教学工作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纳入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工作考评和绩效分配的重要指标。各高校附属医院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机构、稳定教学管理队伍,加大教学投入,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围绕人才培养整合优化临床科室设置,设立专门的教学门诊和教学病床,推进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
(三)加强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依托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一批省级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创建国家级全科医学实践教学示范基地。鼓励医学院校在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聘请经验丰富、有教学能力或潜质的全科医生承担教学任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强示范性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依托高校附属医院建设一批集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为一体的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强化医教研协同,加快构建国家级示范中心为龙头、省级示范中心为骨干的临床教学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带动提升全省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教育培训水平。加强公共卫生实训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医学院校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的医教研合作,强化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建设一批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经费支持。
二、深化临床实践教学综合改革
(五)系统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培养贯穿临床教学全过程,加强医学伦理、科研诚信教育,培养仁心仁术的医学人才。推进以胜任力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夯实本科人才培养在医学人才成长中的基础地位,着力提升医学生职业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统筹优化通识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鼓励探索开展基于器官系统的整合式教学和基于问题的小组讨论式教学,推动基础与临床融合、临床与预防融合,提升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快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用新技术共建共享优质医学教育资源,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临床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智能医学教育新形态。积极探索模拟教学改革,利用模拟技术创设高仿真模拟患者和临床场景,开展临床实践教学。
(六)深入推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统筹优化临床培养培训内容和时间,促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科研思维和分析运用能力培养,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积极探索基础宽厚、临床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和支撑机制。
(七)深化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改革。深入推进八年制医学(九年制中医学)教育改革,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医学教育联盟单位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夯实医学生全面发展的宽厚基础,培育医学生临床科研潜质,拓展医学生国际视野,培养少而精、高层次、高水平、国际化的未来医学领军人才;开展“医学+X”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医学+”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瞄准医学科技发展前沿,对接精准医学、转化医学、智能医学新理念,大力促进医学与理科、工科等多学科交叉融通,培养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加强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防治研究与高水平临床人才培养。
(八)加快以能力为导向的医学生考试评价改革。对标医师岗位要求,科学设计考试内容,创新考试方法,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医学生考核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医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获取知识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深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加强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临床能力考查。推进突出临床实践的职称评定,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与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继续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之一。
(九)积极开展医学技术技能竞赛。依托东北三省一区新医科临床实践教学联盟、中西医结合学科专业一体化发展联盟等平台,组织开展医学技术技能大赛、临床教师讲课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带动各高校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全方位改革,创新医学实践教学体系,打造高水平临床教师队伍,全面加强医学生“五术”培养,全面提升医学生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三、提升临床实践教学水平
(十)严格临床教学与实习管理。构建覆盖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实践教学基地体系,加强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和临床操作规范化培养。本科教育阶段临床通科实习要注重医学生临床基本技能的训练,研究生教育阶段临床能力培养要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完成不少于33个月的临床实践能力训练,注重医学生临床综合能力的培养。各有关高校要优先将一体化人才培养的学生安排在附属医院进行临床通科实习和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一)加强临床教师队伍建设。各高校要明确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责任和义务,制定临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对临床教师的培训,提高临床带教师资水平。各高校附属医院要加大教学经费投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和功能结构,提高培养培训水平。健全师资授课、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将授课、带教情况作为教师序列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授课、带教补助标准。
(十二)加强中医临床教学能力建设。理顺中医药院校与附属医院关系,强化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围绕中医药人才培养需求健全教研室等教学组织机构,建立以科室主任、学科带头人、名老中医药专家为主体,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临床教师团队。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
四、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临床教学基地规范化建设。省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等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和落实国家相关准入制度,严格临床教学基地认定审核和动态管理。设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全省临床教学工作专家组织,由相关高校医学教育临床及管理专家组成,在省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承担临床教学研究、指导、咨询、评估服务,负责临床教学基地的认定评审和复评等工作。根据财力、物价、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保障临床教学经费投入。
(十四)规范高校附属医院设置和研究生异地培养。除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符合跨省设立分院区有关规定的附属医院外,原则上取消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各有关高校对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予以摘牌,不得再新增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省、市属高校(包括民办高校)设立附属医院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5家。原则上,1家医院只能被认定为1所本科高校的附属医院。自2021年5月31日起,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新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指除招生和学位授予外的其他全部培养环节均在异地进行)。自2021年12月29日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不得新招研究生开展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内进行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
(十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建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和调控临床教学工作,统筹全省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定期研究解决临床教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高校要完善机制,形成合力,每年8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临床教学工作总结和下一学年工作安排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