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加考试时,考生须自备中性笔、直尺、橡皮、2B铅笔、削笔刀等考试文具。
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金属首饰、书籍资料、电子设备以及其它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否则,视为考试违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到达考点,排队进行指静脉验证。验证通过后,凭《专业统考通知单》、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
考生须将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试物品暂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3
考生对号入座后,将《专业统考通知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专业统考通知单》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中途不得离场。
4
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须认真核对科目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及练耳考试期间,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5
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生号、座位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未认真核对、粘贴条形码不准确、填涂信息有误、未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影响到考试成绩,责任自负。
6
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试卷或答题卡上穿孔、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7
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或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不在指定区域作答的内容一律无效。
考生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8
考场时钟仅做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个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
笔试分为基本乐理与练耳两部分,先考基本乐理、后进行练耳,练耳考试10:00开始。
9
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作答。除翻译题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
10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11
考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准传递文具、物品、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考生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和培训机构统一服装参加考试。
12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暂放物品,依次退场。退场时不得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带出考场。
13
面试时,考生进入考点,指静脉验证通过后,通过系统随机确定考场并进入备考室等候。进入考场前,接受工作人员再次核验《专业统考通知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随机抽取本人面试曲目和视唱乐谱。器乐考生要针对本人高考报名上传曲目所对应的乐器种类,做好相关乐器准备,否则,由此造成的问题责任自负。进入考场后,工作人员核对完考生本人信息,即可开始演唱或演奏。考生成绩当场公布,考生在现场打印的《音乐类专业统考面试成绩确认单》上确认签字后,方可取回自己的物品并离开考点。考生参加面试进入考场至面试结束,严禁喧哗或随意说话、严禁自我介绍或出现任何暗示情形;否则,取消面试成绩。
考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给分:未按高考报名时选择或上传的曲目演唱、演奏;考试时演奏的乐器种类与高考报名申报的乐器种类不符;上传的曲目乐谱暴露考生个人信息或有明显标记;同一考生选择或上传的曲目乐谱系相同乐谱。
考试期间,面试的考试时间按演唱或演奏的最大时间与视唱考试时间之和计算,即声乐为3分40秒、器乐为5分40秒,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得超出此时长,否则,取消面试成绩。演唱或演奏与视唱两项考试项目不分别单独计时,由考生自行掌握。在演唱(演奏)结束后,考生在规定时间视唱时,无论剩余时间多少只能唱一遍,其间可以默唱。面试投影仪幕布上计时器开始计时即为面试开始,计时器计时结束即为面试结束。
考生不得使用内置电子设备的乐器(符合相关规定的除外)进行演奏。否则,取消面试成绩。
双盘键考生的考试程序是:先进行2分钟插U盘演奏,再进行2分钟无U盘演奏,插拔U盘、状态调整及视唱时间由考生自行安排,总时长仍为5分40秒。
14
如不遵守本规则、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