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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做好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试点高校:

2018年是我国高考综合改革承前启后、梯次推进的关键年份。高职提前招生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4〕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5号)规定,着力保障和扩大改革红利,进一步提高科学选才、公平选才水平,确保安全平稳有序实施。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稳定。试点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学校主要领导为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负总责。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职能和责任分解到岗到人、落实落细。学校要加强人、财、物保障,根据考试录取工作需要配足专职人员、配齐专用设备(电脑、身份验证器材等)和专用材料审核保管场所。彻底排查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并及时整改,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控预判,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进一步推进专业能力建设,强化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选才导向。试点高校要充分发挥专家教授集聚的人才资源优势,建设一支精于术业的考官队伍,优化考官队伍结构,加强岗前业务培训特别是法纪警示和纪律教育。要围绕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专业特点、职业特点、行业特点,精心研究设计测评形式和内容,突出对学生专业素养、专业潜质、职业适应性的考察评估。要继续探索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合理确定评价的维度和比例,注意兼顾评价的科学性和社会的接受度,避免引起争议。

三、进一步抓实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13号)、《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加强三位一体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25号)等有关规定。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严格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审核,确保考生身份真实、材料真实,审慎评估素质特长项目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分值合理性,认真核查考生提交的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申请材料,明确要求考生本人在上述材料上签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要严格规范综合测评管理,试卷试题保密、考生考场安排、成绩核算登记、入围和拟录取名单确定等关键环节, 须经过两人以上校验确认。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完善全过程可“回溯”机制,审核材料、试题试卷、原始评分、录音录像、会议纪要等资料要保证清晰可辨并整理归档,方便查询复核。

四、严格执行“九个严禁”,确保风清气正。严禁将有关工作简单下放至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严禁委托个人或校外组织开展有关工作。严禁试点高校(学院、系、部)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严禁未经同意擅自扩散过程性信息。严禁向指定中学分配推荐或录取名额。严禁未经同意擅自调整计划或超计划录取。严禁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严禁录取未经公示考生。严禁参加由中介机构组织的咨询活动。对试点高校在试点过程中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悖公平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进一步规范宣传解读,优化考试服务。试点高校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改革,不误读、不曲解,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尤其注意引导考生、社会从“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综合评价的角度真正理解高职提前招生模式试点定位。开展招考诈骗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尤其在考试期间加强对治安、交通、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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