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
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招生录取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严谨细致地做好招生录取和疫情防控工作,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高校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组织好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认真做好招生计划发布、考生成绩公布、志愿填报、录取等关键节点的工作。进一步加大招生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录取工作人财物的配备保障,选派熟悉招生政策、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熟悉计算机操作、今年无近亲属参加高考的同志参加录取工作。
二、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强化风险意识,树牢底线思维,落实落细招生录取疫情防控工作。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紧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人物同防,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与场地设施,做好招生录取场所消毒、分区管理工作。开展全覆盖式防疫教育和防疫培训,原则上安排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并指导工作人员做好健康监测,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和跨地区流动、不到人群流动性较大场所、不前往中高风险等级地区等。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全方位系统梳理风险点、薄弱点,做到防疫漏洞再排查、防疫重点再加固,确保广大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严格招生录取规范管理
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认真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各高校须按国家和浙江省核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计划进行录取,切实维护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类别剩余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审核公布,各高校不得擅自提前公布。招生录取过程中,如遇高校招生章程、规定事先未明确的事项,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坚决防范专项计划招生中以资格造假手段窃取政策优惠。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往年放弃入学的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给省教育考试院。对考试招生任何环节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已经入学的一律取消学籍。对徇私舞弊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有关领导实行倒查追责。
四、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完善各阶段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使考生及时了解各批次(段)招生流程、志愿填报时间及办法、投档和录取的规则及结果、未完成计划志愿征集办法、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等应知须知的相关信息。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切实履行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等须严格按规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加强招生信息安全防护,落实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平台监测和运行维护,做好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组建应急值班队伍,提升应急处突能力,确保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五、做好招生录取宣传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以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考生准确了解招生录取政策。切实加大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力度,积极引导考生科学理性填好志愿。努力优化农村学校、农村考生在招生计划查询、志愿填报等方面的服务与指导。积极开展网络咨询活动,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争抢生源。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分考生”“高考升学率”“北清率”等,严禁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健全省、市、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的信访机制,安排专人值守,畅通考生咨询、查询、申诉渠道,妥善处置考生和家长反映的问题。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1
附件2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