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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09年高考大纲补充说明有三处调整

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中心、考试院),有关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考[2009]4号),现就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测试对象

  (一)认定对象:1.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奖的在校学生(限高二学生,下同)及应届考生;2.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3.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
  
  (二)测试对象:1.除上述认定对象以外,在其他全国性比赛中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越野、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电子制作、航海模型、航海(建筑)模型、航空航天模型等项目团体或个人全国前六名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2.除认定对象以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
 
  二、报名及认定测试安排

  认定测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测试工作由我院统一组织,于4月26日-27日进行。测试项目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工作的通知》附件。

  三、工作程序
  
  (一)认定测试申请:符合认定测试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在校生,于高考报名时(3月20日—24日)登陆浙江教育考试网(网址:WWW.ZJZS.NET)“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报名”系统界面,完成报名信息录入;3月26日—28日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并领取《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测试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 报名参加认定测试的学生携《认定测试登记表》到所在学校与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所在学校与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认定测试学生的运动项目等级证书、原始成绩材料,并在《认定测试登记表》上签名盖章。经资格审查后的《认定测试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校集中交当地招生考试机构。
  
  (三)资格公示:认定测试学生所在学校须在学生办理认定测试报名手续后于校园内醒目处统一公示具备加分认定测试资格的本校学生名单。公示时须公布当地招考机构及我院的举报电话(我院举报电话:0571-88907516)。
  
  (四)材料上报:各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整理所属县(市、区)认定测试学生材料,并于4月7日前报我院考务处。上报材料如下:本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花名册》(见附件2,一式2份)、《认定测试登记表》(全部),“认定类”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奖状)原件及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原始《成绩册》(若复印件,须由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名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五)公布测试点:测试点于测试前一周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网址同上)及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同时公布。
  
  (六) 测试:符合测试条件的学生凭“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号”、身份证、运动员等级证书(奖状)原件及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原始《成绩册》(若复印件,须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名证明)及上述材料的复印件(1份)于4月25日到指定测试点领取《准考证》、缴纳报考费,了解本人参加项目的具体测试时间、场地安排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参加测试,逾期不补。
 
  (七)测试结果公示:经测试合格的学生,由我院统一向全省公示,学生所在中学须同时在校园内醒目处张榜公示15天以上。 
  
  四、工作要求
  
  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是一项政策性强、项目类别多、涉及面广而又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1.严格按报名条件审查测试资格,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资格审查每一个环节必须明确责任人,并由责任人签署意见,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2.建立认定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测试项目专家组,加强对认定测试工作的管理指导。认定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测试项目专家组由我院负责组建。
  
  3.加强对认定测试工作的过程管理。各项目测试应严格执行项目竞赛规则和既定的测试标准;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当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统一测试和参加过相关体育培训与辅导的人员,一律不准担任测试工作人员。
   
  4.测试工作结束后,测试点须按分县、分男女、分项目、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的要求整理并打印全省考生成绩册一份、各设区市考生成绩册一份,并随签署测试结论后的《考生测试认定登记表》,于5月15日前一并报我院考务处。
   
  5.参加测试学生须自觉遵守测试规则,严禁服用体育比赛中的禁用药品。
   
  6.参加测试的学生及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及有其它违反测试规定行为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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