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2.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综合高中的职业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
⑶身体健康。
其中,旅游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3.报考艺术、体育和对口专业的考生要有一定专业基础。考生根据自己所学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类。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⑷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⑸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⑹外省在我省借读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籍等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
5.报考科类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单独招生;艺术文、体育文考生可兼报文史专业,艺术理、体育理考生可兼报理工专业。艺术类包括美术类、音乐类(分声乐、器乐)、舞蹈类、编导类、播音主持类、书法专业、表演专业等,报考以上各类(专业)的考生,均须按艺术类报名。我省美术、音乐(分声乐、器乐两项)、舞蹈等三类专业实行全省联考。
对口招生报考专业类有:旅游类、服装类、财经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烹饪类、医学类、化工类、采矿及安全工程类、学前教育类。
6.按照教育部要求,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下列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或对口招生报名:
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⑵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⑶参加保送生等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
⑷报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⑸参加经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
⑹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7.在公办学校(含改制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其常住户口与所在就读学校不在同一设区市的,考生应到其常住户口所在设区市所辖招办报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设区市招收的学生除外)。考生确需在就读所在设区市报名的,须由常住户口所在设区市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证明,方可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交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学考准考证等有效证件、证明(以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为准),由报名点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社会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时需交验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书等有效证件(以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为准)。
在经市教育局核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社会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在异地民办学校就读的社会考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市报名的,须经借读地设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可以在借读地报名;市内跨县是否可以借考,由各设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台湾省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也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外省在我省借读和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需回户口所在省报名。
8.报名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于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进行。有关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1]32号)执行。
9.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10.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试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省制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报名点具体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鉴定内容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在报名期间由报名点管理员依据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做出的鉴定结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面试
14.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以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9号)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当场提出申请复查,或在得到本人体检结果5天内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接到复查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办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
15.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6.部队院校的面试和身体复检以及公安院校的政审、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具体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的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17.各高等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组织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