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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9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08〕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报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2.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期不再补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的区县招办报名。

  3.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报名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必须进行电子摄像,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项目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会同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文件。区县招办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县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考生的体检应在区县招办指定的体检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科由一名主治医师负责本科的体检工作。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

  7.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类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

  8.高考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区县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点应设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若需增设考点,须由区县招生委员会报经市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的准考号以区县为单位按照文史类、理工类随机编排。各区县招生委员会须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考试管理,所有监考教师均须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9.高考各科目考试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中必修模块和部分选修模块为主要考核内容;命题遵循《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天津卷说明》;试题内容注重对考生适应终身学习和时代发展必须具备的知识和能力的考查,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10.高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11.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科目分为文史类与理工类,外语科目考试包括听力测试,文科综合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

  12.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考试的限定时间为150分钟,数学、外语科目考试的限定时间为120分钟。

  高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数的方式呈现。全部科目试卷的总分值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分值分别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分值分别为300分;文科综合中政治、历史、地理科目试题的分值分别为100分,理科综合中物理、化学、生物科目试题的分值分别为120分、100分、80分。

  1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同场分科考试。同场分科考试是指考生在同一场次、同一考试时间内参加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的考试。考试时,文史类考生须在该场考试规定的时间内,作答政治、历史、地理科目的试题;理工类考生须在该场考试规定的时间内,作答物理、化学、生物科目的试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卡两部分;文科综合试卷包括政治、历史、地理三份试题卷和一张答题卡,理科综合试卷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份试题卷和一张答题卡。文科综合答题卡中各科目的顺序为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答题卡中各科目的顺序为物理、化学、生物,各科目试题序号分别单独排列。

  语文、数学科目实行分卷考试,即试题卷分第Ⅰ卷和第Ⅱ卷两部分。第Ⅰ卷由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第Ⅱ卷由考生直接在试卷答题区作答。

  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14.高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外语听力测试(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听力残疾考生除外),外语听力测试分值为30分,并计入外语科目成绩总分。

  在英语科目考试中,考生先作答笔试部分,之后进行听力部分考试。考生须自行携带有耳机的收音机参加英语听力考试,且收音机须符合相关要求。

  报考英语类相关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测试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第。

  15.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参加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对违规参加高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高考、在高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并由市高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市高招办将考生在高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16.高考评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采取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高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须严格执行我市制定的评卷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评阅工作。

  17.高考分数公布后,考生可以到报名所在单位查询本人高考分数,也可自愿通过邮政速递、招考资讯网等途径获知本人高考分数。考生如对本人高考分数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分数申请。复核分数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复核分数限于答卷各题分和全卷分有无漏评、漏登、错登、错加。答卷评阅的宽严问题不属复核范围。

  五、招生章程

  18.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19.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职院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0.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在津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1.在津招生高校应在我市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天津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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